标题:江津小区问题多多,物业和业主矛盾日渐加剧根在哪?
1楼:龙人发布时间:2012-4-20 21:50:53
因WK物业公司诉讼物业服务收费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 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本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
为此,1,申请你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前期物业合同》。
答辩之理由:1、原告题出2008年1月,与房地产开发商依法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应按照0•8元/每平方/月……”本合同不应具备法律效益。原告为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是房地产开法商——重庆W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他们的公司关系好比老子与儿子关系,开发商法人为温兴勇与物业公司法人温兴凡是兄弟关系,自己与自己合同约定价格来强加给我们买房主,天下没这样的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小区住宅面积为231733•99平方米,完全应公开招投标聘请物业,而建设单位却用自己的下属物业公司来接管我们的物业,没有法律依据。所订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无法律效益。
2,根据渝价【2004】778号文件(举证1号),第三条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办法(举证2号)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实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而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任何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我们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一边仍按其标准缴费,一边提出要求重新协商定价(举证3、4、5号)原告坚持分文不少。
3、渝价【2004】778号文件第四条:“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价格的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所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由于上诉人(物业公司)就是建设单位,在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时,用欺骗的手段,隐瞒事实,至使有关部门将未达环境绿化,设备设施条件的该小区批准为特级小区收费标准。事实是:主要设备设施没有,环境绿化不但不合条件,甚至严重不达国家标准。是一种违规违章建筑(举证7),绿化的小树将死大树将翻,给我们业主造成长期性的严重损失,更谈不上什么特级小区收费标准。这些都是建设单位——上诉人——物管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的,区府根据张副区长指示,由国土局牵头,重新解决我小区服务性收费问题。现正在解决处理中。
原告题出:被诉当事人无理拒绝缴纳前述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消防费等),属于违约侵权行为。被诉人对于水费(二次供水)、电费、消防费等代收费我们是主动去缴纳,可上诉人拒绝收费,理由是要和物业服务费一起收,实行捆绑式收费。
二、反诉部份。原告在此案中有违法侵权行为,给我们造成损失。为此反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告违反本条之规定,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上诉人违法乱收费。重庆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倾倒费由双方协商议定。可是上诉人强行定价,按建筑面积(包括原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已装修好的分摊面积),每平方7元收取(举证6号)强行在装修压金上扣除。上诉人还巧立明目非法收取景观费(按平方收)、装修公本费20元等、望你院公正判决,如数清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我小区违章建筑特严重,九栋楼之顶层都被装修成房屋(举证9、10),由物业副经理亲自带工人在1#楼底部破坏房屋结构,打断十字子梁(举证11),业主们都站出来强行制止,才得控制,现在还未得到恢复,正威胁业主们的财产安全。4#、5#号楼商业烟囱污染小区,时而发出雷鸣般的响声(举证12#)。歌舞厅晚上闹到12点。特别是我(杨绍才)出门口的消防通道都被违章乱撘乱建给封了(举证明3#),多次找物业,他们硬是不理。四号楼的业今年二三月就连续被盗三次。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服务质量差,住户意见大的降低核定收费标准或责令进行整顿,个别严重的吊消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请求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公正判决。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江津区人民法院
                       答辩与反诉人:杨绍财
                                     李雪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2楼:西饭发布时间:2012-4-20 22:01:42
3楼:lzp63636发布时间:2012-4-20 22:30:13
4楼:热爱江津发布时间:2012-4-20 22:54:08
5楼:羊子发布时间:2012-4-21 16:28:32
6楼:舟发布时间:2012-4-21 16:43:41
业主希望用最小的费用换来最好的服务。物管想用最差的服务换来最好的效益。
7楼:农村人发布时间:2012-4-21 17:37:33
8楼:品博室内设计•谢发布时间:2012-4-22 10: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