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楼:hoyobo发布时间:2011-10-25 19:04:49
[table=98%][tr][td][b]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b][/td][/tr][/table][table=98%][tr][td][url=http://jj.cq.gov.cn/][color=#81008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color][/url]  http://jj.cq.gov.cn  2011年9月5日    [/td][/tr][/table][table=98%][tr][td][align=center]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align]
[align=center]征求《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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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
保障城市交通通行,区政府拟制定《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为使该办法切实符合我区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
[email=电子邮件:kp47520428@126.com]电子邮件:kp47520428@126.com[/email]
电    话:47559501  4722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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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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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align]
[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停车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楼、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城市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场、库,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对外开展经营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
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大型运输车、施工建设工程车、以及公交车辆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不在城市停车场管理、范围,由交通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外,其他道路上的占道停车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规划,由区规划部门负责,区公安交通、国土、价格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区市政行政部门实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公共停车场予以备案登记,发给《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停车场的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楼设置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建设部门监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未按规划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或设置不合格,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政府批准后才予实施。
对已经规划建设竣工的公共停车场擅自关闭或改变使用功能改作它用的,由区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共同牵头,区公安、市政管理部门配合,责令整改,根据实际逐步恢复原有功能,以减轻城市占道停车压力。
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的其硬件设施、消防设备、内务管理等须符合规定并报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需设置明显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管理制度和停车场管理责任。
(二) 执行区市政行政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 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 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 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票据。
(六) 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 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三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符合下列要求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 不占用绿地。
(三) 不占用消防通道。
(四) 方便业主停车。
(五) 符合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align=left]第十四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等三种方式:[/align]
[align=left](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align]
[align=left](二)社会各单位、企业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align]
[align=left](三)对住宅区内的道路和闲置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收益后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业主委员会。[/align]
[align=left]第十五条  设置占道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进行设置。[/align]
[align=left]设置占道停车场,必须由区市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几江办事处共同审查后报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准设置占道停车场。[/align]
第十六条  占道停车场须严格控制,设置占道停车场须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设置方案:
(一) 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二) 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 与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 划设规定车型的停车泊位标志,有停放时段限制的应当表明停放时段;
(五) 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限定停放时段,并对地面进行加固处理。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应当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设置方案进行完善,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 工作人员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
(二) 在停车点线划设明显的车位线,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三) 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四) 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
(五) 公示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 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 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四) 不得擅自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堆设或上下货物,不得越位越线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对外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税务部门印制和管理部门监章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停车收费不按规定给予统一专用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停车点和收费服务时间范围内,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停设车辆被盗或受损,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停车场收费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按照批准的管理制度进行批评、处分、罚款或除名,有违反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中,违法审批设置占道停车场、不按规定核发《重庆市江津区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等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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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火样红发布时间:2011-10-25 20:41:53
 
 
 
 
3楼:游客发布时间:2011-10-26 11:13:08
乱求搞,重庆不断的在设置免费停车点,江津却反其道而行,不断的设置收费停车点。
4楼:申鹭达卫浴发布时间:2011-10-26 19: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