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6大消费陷阱七大潜规则:房产中介凭空收费
1楼:混在江津发布时间:2011-3-9 23:26:13
近年来,尽管有关部门严加打击,媒体也大量曝光,但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仍然层出不穷。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根据办案经验和消费投诉,总结出6大新型消费陷阱,同时教你在面对这些陷阱时,怎样见招拆招。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记者 张亦囝 文 郑瀚 制图
[b]陷阱1:[/b]
[b]免费停车[/b]
[b]责任自负[/b]
[b]现象及危害[/b]
一此酒店、餐饮店、商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的服务,只要消费者在该处消费就可以得到停车票。但是,一旦消费者的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损坏或被盗情况,商家会以没有收取消费者的停车费用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b]律师点评[/b]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虽然一些酒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消费场所,设置了“只提供免费车位,不作保管,遗失自负”等类似告示,但是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这些告示是无效的,商家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国
[b]消费贴士[/b]
消费者应注意:一、将车辆停放在管理相对规范的停车场;二、要保留好停车卡、停车票等相关凭证;三、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四、保留好在商家消费的凭证;五、如发现车辆被盗或者受损或者车内财物被盗,应立即报警。———汪志国
[b]陷阱2:[/b]
[b]预付办卡[/b]
[b]暗藏玄机[/b]
[b]现象及危害[/b]
一些经营者以办卡送礼、多办多优惠等方式诱使消费者预先付费办卡,预付金额越多,折扣越大。商家刚开始还能提供正常服务,后来便人走店撤,消费者发现上当后难以挽回损失。有的连锁服务不连锁,各分店优惠不同,卡内余额不能兑现、消费行为受商家“最终解释权”等限制。
[b]律师点评[/b]
如果企业诚信、准入审查、信息披露和监管到位,这本是双赢的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
[b]消费贴士[/b]
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时,应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家,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要认真阅读经营者的会员制度及服务内容,不要被经营者的口头承诺所迷惑,更不要相信街头推销的优惠卡。消费者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要对相关服务内容作出细致约定,必须明确退会、退卡(退余额)的途径与方法。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陈昊
2楼:混在江津发布时间:2011-3-9 23:27:04
[b]陷阱3:[/b] [b]网上购物[/b]
[b]限制多多[/b]
[b]现象及危害[/b]
消费者在没有看到实物的情况下付款,可能收到名不副实的货物,也可能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性能、款式等与网站图片或视频演示不符。一些网店售后服务没有保障,货品出现故障或问题无法得到商家帮助与解决。一些网站消费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网站所在地管辖,会导致消费者产生维权不便的误解。
[b]律师点评[/b]
《消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
[b]消费贴士[/b]
选择具有较高商业信誉的购物网站,采取支付宝等货到确认后付款的方式。选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时应慎重。保存好购物单据等凭据。网络购物官司,既可在消费者所在地,也可在网店所在地法院。如果网站规定有专属管辖条款,异地消费者可在起诉后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将酌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何桐雨
[b]陷阱4:[/b]
[b]分时度假[/b]
[b]着实诱人[/b]
[b]现象及危害[/b]
分时度假类消费欺诈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通过鼓吹投资回报,诱惑消费者。将分时度假酒店居住权吹嘘成一种投资,宣称消费者除了自己享用外,还能通过先购买、再转售的方式获取收益;二是用“低成本逛遍全球”等概念误导消费者,宣称购买分时度假的消费者可去100多个国家旅游。实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对中国公民开放个人旅游;三是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如不代办旅游证件、不提供导游、翻译等服务,更没有酒店或度假村倒闭后如何赔偿的条款;四是虚假宣传,通过为酒店、景区提供客源为诱饵,与酒店、景区签订合作协议,要求打折,但是招募的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支付的酒店或景区的相关费用。
[b]律师点评[/b]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效果和期限;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何桐雨
[b]消费贴士[/b]
分时度假产品价格昂贵,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且合同期限较长,消费者要承担经营者倒闭破产、卷款潜逃等风险。因此,应慎重选择和购买这类产品。签约时应要求商家把口头宣传写入书面合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消费者在未全面掌握商家背景和分时度假产品的情况下,不要购买。
———何桐雨
3楼:混在江津发布时间:2011-3-9 23:27:30
[b]陷阱5:[/b] [b]教育机构[/b]
[b]王婆卖瓜[/b]
[b]现象及危害[/b]
有的家教类及专门考试辅导类机构,宣称所谓的“名师家教”、“保过班”等,实际上夸大其辞。一些职业培训机构自称挂靠权威部门或名校,其实鱼目混珠、培训内容严重缩水。一些厨师、机械师、电脑工程师类培训机构,以结业后安排工作为诱饵,对消费者实施欺诈。
[b]律师点评[/b]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何桐雨
[b]消费贴士[/b]
要选择有办学资质的机构。在选择出国留学中介时要注意,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从事该类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家长应根据孩子的客观情况,不要盲目跟风攀比,不要“以辅代学”,要根据孩子的学习接受程度等制定校外辅导计划。慎重选择“保过班”,避免在预期效果没有达到时,造成不必要的金钱浪费。签约时应注意查看条款内容,尤其注意对教学预期效果未实现标准、经济补偿或教学补救方面的条款,如有疑义应立即提出,尽量通过补充条款加以明确。———何桐雨
[b]陷阱6:[/b]
[b]数字广告[/b]
[b]天花乱坠[/b]
[b]现象及危害[/b]
一此广告喜欢用数据来说明产品的优点或受欢迎程度,如电视热播的某奶茶广告,称其每年卖出多少亿杯,杯子连起来能绕地球好多圈等。
[b]律师点评[/b]
《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的,必须标明该数据出处。但在一些广告中,言之凿凿的数据并没有标明出处,不仅涉嫌违法,而且对消费者存在误导。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
[b]消费贴士[/b]
广告中有数据说明而不标明数据来源者,不要轻信。不购买类似广告宣传的产品,能达到打击虚假广告的效果;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刘洪波
4楼:混在江津发布时间:2011-3-9 23:27:55
[center][b]七大消费潜规则 你遭遇过哪些[/b][/center]
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会时常遭遇商家的潜规则。面对潜规则,我们应当如何应对?为此,重庆晚报约请市消委会消费者维权律师、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就时下“流行”的消费潜规则一一点评,并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任洁 制图
[b]潜规则1[/b]
[b]超市价格低标高结[/b]
事由:部分超市在商品价签上做文章,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然后在结账时按高出标价收费。
案例:近日,家乐福和沃尔玛纷纷曝出低标高结的消息。为此,今年1月26日,相关部门对该两家企业罚款950万元。
支招:消费者在结账后最好花点时间当场核对商品的标价与付款的清单是否相符,做到明白消费。遇到类似消费侵权,要及时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还可拨打物价热线12358投诉。
[b]潜规则2[/b]
[b]快递先交款后验货[/b]
事由:快递人员送网购货品等到户时,要求消费者先交款签收再开包验货。并声称“只对商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负责,而对包裹内的物品破损、丢失、调包等问题不承担责任”。
案例:去年4月,浙江省衢州的林女士花2400元网购了4瓶香水。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时,拒绝了她先看货再签收的要求,称“如果现在不签收,只能自行去公司取货”。林女士签单付款后,开包发现只有3瓶香水。在和卖家磋商一个多月后,林女士因缺乏相关凭证和依据不得不吃下哑巴亏。
支招:“先签字后验货”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行业标准。消费者应当据理力争,坚持先验货后签收。
5楼:混在江津发布时间:2011-3-9 23:28:06
[b]潜规则3[/b]
[b]手机吸费宰人无形[/b]
事由: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手机确认定制服务或自动拨打声讯电话,以此扣除高额费用。
案例:日前,昆明市民小雯连续几天接到陌生号码的来电,响一声就挂断了。再打回去,那边却传来了机械的答录声。月末,小雯手机里刚预存的500元话费没了。原来,她中了“响一声”陷阱。
支招:消费者应当详细核对话费明细,有问题可及时向工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及其下属部门投诉处理。
[b]潜规则4[/b]
[b]餐厅禁止自带酒水[/b]
事由:很多酒店餐厅都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或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案例: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江北建新北路一家火锅店用餐时,带了一瓶雪碧饮料,却被告知“禁止自带酒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支招:“禁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无效。两法相加,“禁带酒水”是无效的。遇此情况,消费者应妥善保存证据,向工商局或消委会投诉处理。
6楼:混在江津发布时间:2011-3-9 23:28:20
[b]潜规则5[/b]
[b]网购秒杀是逗你玩[/b]
事由:很多消费者参与“秒杀”,哪怕以最快的速度点击出手也“秒”不到。
案例:2010年12月10日,网友“蔺先生”投诉国内某大型电器商城组织的“秒杀”活动。“蔺先生”称“秒杀”成功的用户是该电器商城的员工,广大网民却很难进入“秒杀”页面;即便进入了,却显示活动结束。“蔺先生”怀疑该电器商城是在骗取流量。
支招:对于秒杀,消费者应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因一时的冲动中了商家的圈套。网络购物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购买前要看清楚,不要贪图便宜。
[b]潜规则6[/b]
[b]房产中介凭空收费[/b]
事由:一些不良房产中介打着“贷款服务费”、“快件红包费”等幌子变相加收佣金,并且不开发票。
案例:消费者张女士前段时间通过渝北区吾丰行地产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后发现对方收了1500元的快件费。问中介方,说是为了加快办证速度而给交易所办事人员的红包钱。张女士要发票,对方说:“你做手术给医生红包,会要发票吗?”
支招:按相关规定,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和代缴费用以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所以,“红包费”等没有发票的收费,消费者可要求退还。同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正规中介办事。
[b]潜规则7[/b]
[b]银行擅开短信收钱[/b]
事由:某些银行随机抽中客户账户开通收费短信服务。如果客户不想开通,得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柜台取消。
案例:戴先生2009年5月在某银行开了个存折账户。开户时,他明确拒绝了银行方面办理短信通知服务的要求。不料,之后银行每月都从其账户上扣2.4元的短信服务费。
支招:此举明显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可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消委会投诉处理。
[b]只说“不”还不够[/b]
分析行业潜规则,大多存在于强势行业和服务业中。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利用消费者容易忽略或者完全不懂的环节,将自身利益无限扩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大背景下,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潜规则横行,谁还乐于消费呢?
如何打击潜规则?有人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它们曝在阳光下,让消费者学会向潜规则说“不”。但曝光只是一种手段,除了对潜规则说“不”,最根本的还是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树立健康诚信的行业新规则,提升消费者地位,打造对消费者友好的法律环境。
(重庆晚报)
7楼:小玉发布时间:2011-3-10 9:41:21
8楼:785115890发布时间:2011-3-10 13:56:10
9楼:jjbswy11发布时间:2011-3-10 17:12:26
10楼:yang扬扬发布时间:2011-3-21 8: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