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论坛那起交通事故的小小解释(狗拿耗子)
1楼:流浪在1984发布时间:2010-11-16 15:58:07
[size=5]LZ,你这个事,我来帮你分析一下吧,小弟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对这方面有一点点了解。(大家的矛头不要对我哈,我不是撒子五毛,三毛的哈)[/size]
[size=5]首先,给你解释一下什么叫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罪[/size]
[size=5][u][b][color=red]交通肇事逃逸[/color][/b][/u]: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栽制。
[color=red][b]交通肇事罪[/b][/color]: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size]
[size=5][/size]
[size=5]关于你引用的刑罚条款在这点来说,小弟觉得有一点不妥,应为本案就你提供的材料,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你先不要着急,听我给你分析:你先去找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中间有详细的界定是否是犯罪,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就你提供的材料来看,你方的当事人,你没有提供受伤的等级,就是说是否达到重伤的等级,因为根据《解释》你所主张的情形的只有使用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size]
[size=5]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size]
[size=5]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size]
[size=5]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size]
[size=5]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size]
[size=5] [color=red]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olor][/size]
[size=5]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size]
[size=5]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size]
[size=5]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size]
[size=5]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size]
[size=5]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size]
[size=5] [color=red](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color]。[/size]
[size=5]这个只是楼主看到的表面现象,而忽略的《解释》的前提,(六)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前提是一人以上重伤,换一句话就是说,本案是一人(前提是你方的人员要鉴定为重伤),而不是两人,所以对方的驾驶员构不成交通肇事罪。。[/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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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还有你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有意见,我也来给你分析一下吧。
的确 《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但是, 《事故处理办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交通肇事逃逸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刑事)[/size]
[size=5][/size]
[size=5]关于事故的划分,根据《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所以本案中,我看交警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看出你方当事人没有驾驶证,这个是能够肯定的,由于你方在没有驾驶证,这个本身就是一个违反交通法的行为,这个行为在本事故中有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这个根据现场由交警来定责任来,现场是什么情况,我们大家就不清楚了,如果你能够拿到照片的话,可以帮你分析分析。[/size]
[size=5]所以我认为交巡警给你定一个主次责任应该没有徇私枉法的地方吧!!只是说,交警的处理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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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关于你家父的赔偿问题,具体要赔付什么内容这个你可以查看一下事故赔偿办法,可以争取更多的赔偿。[/size]
[size=5]下面给你提供一点资料。[/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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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color=red]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调解[/color][/size][size=5][color=red] [/color][/size][url=http://www.hudong.com/wiki/%E3%80%8A%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5%A4%84%E7%90%86%E5%8A%9E%E6%B3%95%E3%80%8B#][size=5][color=red][/color][/size][/url]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size=5][color=red]《道路[/color][/size][url=http://www.fabao365.com/flcs/list_12.html][size=5][color=red]交通[/color][/size][/url][size=5][color=red]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color][/size]:“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url=http://code.fabao365.com/][color=#0000ff]法律[/color][/url]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url=http://www.fabao365.com/flcs/list_613.html][color=#0000ff]起诉[/color][/url]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url=http://www.fabao365.com/flcs/list_577.html][color=#0000ff]强制执行[/color][/url]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color=red]调解书[/color]、支付令以及[url=http://www.fabao365.com/flcs/list_50.html][color=#0000ff]仲裁[/color][/url]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url=http://www.fabao365.com/flcs/list_573.html][color=#0000ff]证据[/color][/url]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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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size=2]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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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size=24px][b]2010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b][/size][/align]
[size=2]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我市二○○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经出台,全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零时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将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6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14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885元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 26985元
四、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16571元
2.采矿业 26103元
3.制造业 24249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40270元
5.建筑业 208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2559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43567元
8.批发和零售业 22422元
9.住宿、餐饮业 15260元
10.金融、保险业 57570元
11.房地产业 2388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97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4138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763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9276元
16.教育 27723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303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941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103元
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1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6、交通费
17、住宿费
18、误工损失
19、精神损害抚慰金
[/size]
[size=1][/size]
[/size][size=5][color=red]希望可以帮助你。。。。有什么问题共同探讨,维护我们自己的最大权限!!
[/color]我觉得你复议想要到达你要想的结果,可能有一定的困难,不过还是希望你能够成功!!!!
[/size]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10年11月16日 15时59分50秒 编辑过][/color][/align]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10年11月16日 16时05分33秒 编辑过][/color][/align]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10年11月16日 16时07分49秒 编辑过][/COLOR][/ALIGN]
2楼:游客发布时间:2010-11-16 18:11:29
3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10-11-16 18:43:27
4楼:大犬舍发布时间:2010-11-16 18:53:41
5楼:张翼87发布时间:2010-11-16 18:59:24
6楼:蓦然发布时间:2010-11-16 20:33:00
[size=4]关于你家父的赔偿问题,具体要赔付什么内容这个你可以查看一下事故赔偿办法,可以争取更多的赔偿。[/size]
[size=4][/size]
家父是谦称,何来“你家父”之说,原来西政毕业也不过如此!
[emm1]
7楼:流浪在1984发布时间:2010-11-16 21:51:04
[quote][b]以下是引用 [u]蓦然[/u] 在 [i]2010-11-16 20:33:00[/i] 的发言:[/b]
   [size=4]关于你家父的赔偿问题,具体要赔付什么内容这个你可以查看一下事故赔偿办法,可以争取更多的赔偿。[/size]
[size=4][/size]
家父是谦称,何来“你家父”之说,原来西政毕业也不过如此!
[emm1][/quote]
 
呵呵 原来那个帖子自成是他的父亲出的事撒, 就是“你家父”  这个有问题吗??
你称呼你的父亲,就是称家父,我称呼你的父亲,就是你家父撒 有问题吗?我觉得没有也!!!
8楼:流浪在1984发布时间:2010-11-16 21:54:23
[quote][b]以下是引用 [u]大犬舍[/u] 在 [i]2010-11-16 18:53:41[/i] 的发言:[/b]
   学法的敢与执法的叫劲所[emm1][/quote]
 
不是那么回事,我只是看来 原来那个帖 的楼主 好像对事故的处理,有一点看法和 疑惑, 探讨,探讨。。。。。如果不对希望支出,立即改正。 
9楼:流浪在1984发布时间:2010-11-16 22:03:58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津城王[/u] 在 [i]2010-11-16 18:43:27[/i] 的发言:[/b]
   楼主费心了~[emm8][/quote]
呵呵 都生疏了,  分析分析案例 也可以帮助自己回忆一下所学的东西,不要都还给老师了,我把学的还了,学费他又不还我,划不来  呵呵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10年11月16日 22时04分39秒 编辑过][/COLOR][/ALIGN]
10楼:流浪在1984发布时间:2010-11-18 10:50:10
呵呵 今天与朋友谈论你这个案子,他们还提醒了我一下,呵呵 原帖楼主的父亲是无证驾驶,没有被拘留,看来交巡警对你父亲是网开一面哈哈哈,这个算不算徇私枉法呢 哈哈[emm6][emm6][emm6][emm6][emm6][emm6]
11楼:jjly123发布时间:2010-11-21 12:49:26
好消息,好消息!美美家私11月20日-----21日  周年庆典,巨惠津城:惊喜连连,活动不断!!!地址:沿江花园3楼(欧派橱柜楼上)  服务热线:85551666   855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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