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管委会发函告法院,法律沦为笑柄
1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14:22
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 法律沦为笑柄
 
 
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2008年年末建设公司爆破施工,致使其养殖的美蛙大批死亡,付某遂向涪陵区法院起诉爆破公司。之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这被称为“史上最牛公函”。付某的诉讼请求果然被法院驳回。(6月28日《新京报》)
这个判决充满戏剧性。作为政府机关的当地管委会居然向法院发出措辞严厉的“警告”———“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一意孤行”“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云云;待一审付某败诉之后,管委会又称这只是“表达意见而已”,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在这里,权力是何等的傲慢?
而法院副院长的答复更富戏剧性:公函是从门缝里捡的。但他却在上面郑重做出批示,下发办案法官。于是这份没有经过双方质证,甚至见都没有见过,既不是证人证言、又不是鉴定结论的塞在门缝里的“警告信”,堂而皇之被塞入卷宗当中,成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并且还可能成为二审的依据。
虽然这个新闻充满了“笑点”和闹剧的成分,但评判案件的标准依然只能是法治。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本案不是民告官的征地纠纷,而是建设公司爆破,造成付某的美蛙大批死亡的特殊侵权案件,纯属民事纠纷。既如此,当地政府就不应该参与其中。但涪陵区国土局、李渡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许的,如果爆破公司要赔偿,最终还是政府埋单。其实,爆破本身就属于高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爆破公司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客观造成了财产损失,就应该赔偿。有政府允许要赔,没有允许更要赔。当地官员干涉案件判决就是不让赔,不仅是扭曲了个案正义,更是全盘扭曲了相关特殊侵权的法律,使法律在权力面前沦为笑柄。
其次,这场事实上的官民斗法,本应该斗的是“法”,以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当地政府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超越法律,对付某污名化。
虽然在官员口中养蛙人付某的形象是“欲壑难填”,钻法律空子,之前还有前科,但付某一直坚守着法律底线:他养美蛙有养殖证,打捞美蛙时请公证员做公证,到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权威鉴定,依法起诉侵权人,提出的赔偿额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没有漫天要价,没有围堵政府机关,没有扰乱法庭秩序———他只是在依法维权。
门缝里塞不进来司法公正,而只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不能以公权的名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更不能将正当维权污名化。一边是养蛙人付某依法维权,一边是权力一再违法,正如当地官员所感慨的,“如果农民都这样善于利用法律,无疑将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既知如此,为什么就不愿意依法行政呢?
 
2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29:59
有人称,李渡新区管委会发函给法院,是政府干涉司法的表现。这话当然也对,因为政府在打官司时,可以提出自身的“辩护意见”,却不能用威胁的口气,用法外的事情来影响判决。但我们更应当注意到,李渡新区管委会其实从行政关系上无法制约涪陵区法院,资料显示,李渡新区不过是涪陵区下属的一个高新开发区,涪陵区法院的人、财、物都不在李渡新区控制和管理之下。因此,李渡新区只能是用“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之类的话语来威胁法院。换句话说,如果是涪陵区政府的话,那么根本不需要劳什子公函,直接由政府官员给法院院长一个电话就足够了。
3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31:03
李渡新区管委会在人财物上不足以制约法院,但又要在判决上抢占制高点,所以需要一种体制内的东西来威胁法院,他们终于找到了,那就是发展地方经济和“维稳”。涪陵区法院虽然不接受李渡新区管委会的领导,却接受涪陵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因此,涪陵区法院同样责无旁贷地要承担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我们注意到,向法院发出公函的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原为重庆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这充分说明,法院和政府并没有难以跨越的鸿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必须考虑到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就必须考虑到政府的感受。
4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32:21
“一意孤行”,我李渡新区管委会虽然管不上你涪陵区法院,但我的上级也是你的上级——涪陵区政府会管你,到时,甚至你和中院都将承受不起这样的重大“政治责任”!
5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32:52
在一个法院承担着各种任务和压力,并且人、财、物都受地方控制的地方,不用说同级政府发函,就是一个开发区、一个镇、一个村发函都可以压垮法院,因为后者尽管没有直接在人、财、物上控制法院,但是,法院将因为与他们同担一个目标,而不得不低头于公函。(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6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34:56
假如不是法院的疏忽,假如不是律师查阅案宗,地方政府警告法院的这份“史上最牛公函”或许不会现身。在笔者看来,这份“警告函”或揭开了“民告官”难的盖子。
“民告官”难,是我国司法现象中的一个“顽症”。对行政诉讼案件,一些法院不愿接、不敢判甚至一味庇护政府的原因不难分析,因为地方法院受到的制约因素太多、干扰势力太大。“民告官”难的案件中,地方干扰司法的方式五花八门,如打招呼、写条子,出台哪类“民告官”案件不能受理的“内部政策”等等。这份曝光的“警告函”,便是佐证
7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10-6-29 19:35:13
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告状难”使一些走上百姓漫漫上访路,已是不争事实。解决“告状”,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形象,除了法院本身加强自律,加强有效的外在监督外,如何让地方相关政府部门不能、不敢随便插手干扰司法也很关键。
8楼:飞翔的蜗牛发布时间:2010-6-29 23:32:09
9楼:sjb1680发布时间:2010-6-30 10:58:46
10楼:江津双福中通速递发布时间:2010-7-1 12:46:55
全国汽运6元/KG,空运9元/KG。1KG以内收首重,以上则全按续重价格计算。
    超过300KG请直接联系面谈,优惠很高哟。
        学生汽运8折,空运8.5折。
                              江津双福中通速递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