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渝泸高速开通对江津发展的小见意!!!
1楼:lx15909366991发布时间:2009-12-22 16:40:09
[size=3]渝泸高速一期眼看就要通车了,江津区本区车,跑本区范围,可不可以免过杆费呀,这样买车的人会更多,也会对江津区乡的经济发展起很大的作用.双福、几江、支坪、珞璜、刁家、白沙等地都会受益.想想前年的德感取消过桥费后发展很不错!!大快人心呀!真希望这些个乡镇也能好起来,[/size][emm11][emm5]
2楼:高瀑发布时间:2009-12-22 16:45:04
3楼:江津人民很行发布时间:2009-12-22 17:22:31
4楼:飞扬发布时间:2009-12-22 17:44:20
5楼:寒星发布时间:2009-12-22 17:52:18
6楼:节节发布时间:2009-12-22 18:45:31
7楼:SIEMENS发布时间:2009-12-22 19:17:40
8楼:付万荣发布时间:2009-12-22 23:28:35
建议江津政府把先锋到白沙的高速公路使用权租两年,等以后渝合或渝泸高速全部通车后再收费,以先期发展这些年来一直被政府遗忘的津西地区。
9楼:爽歪歪发布时间:2009-12-23 9:26:01
10楼:lx15909366991发布时间:2009-12-23 10:29:26
我只是说(江津区本区车,跑本区范围)不是让全都不收费[emm11][emm22][emm19]
11楼:吉祥鑫座业主群发布时间:2009-12-23 12:50:11
12楼:风车车的风车车发布时间:2009-12-28 18:34:10
13楼:zhanxiaodong发布时间:2009-12-28 23:35:31
合法财产,合法经营,为何得不到合法保护(023-47836168)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杨林社区8组赖玄芳家,从1964年一家辛勤劳动创业,缝纫加工至今40余年。其后为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大力发展农村农林,畜牧业,渔业,加工业等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高人、人民生活水平。本户经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在自家的住宅,院林地上,发展规模性的多种经营生猪养殖业,缝纫加工业,石雕艺术,机械加工,废旧回收,种兔养殖,并依法纳税至今。
近些年来,江津酒厂叫当地政府零星占地,未按程序任意占房,占良田100多某。而老百姓问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其才搪塞占地一时说是国家储备地,一时说是江津酒厂纳税大户征地。先撤迁房屋再订立撤迁安置补偿协议,再进行补偿。而我家的多种经营场所,设施,过渡损失从未提谈,重置结合成新计算补偿公式根本不谈。直到09年后几月,反说我家原来经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修建的多种经营场所,设施时违章建筑,并进行强行丈量达到撤出的目的,在他们未出示任何证件及相关手续之时,不问青红皂白,强行把我拖拉甩上警车,在江津区公安局关押5天,至今未向我出示过任何证件及其询问过我。事后他们还捏造事实,四处大肆造谣诽谤说我家要好几百万才搬家。这时我家向众人公示提出严正声明“我家在撤迁中,从未向任何组织单位要过多少钱和几百万钱的事。”纯属造谣中伤我家的声明。于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又提谈次事,我回应了他们,请他们言正明顺地按程序,政策,法律,原则,明确表态透明度,对整个我家的安置补偿,多种经营范围内的场所,设施,过渡中的损失,及重置结合成新补偿等的相关方案,求实宣明,以确保被撤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降低被征地以前的生活水平。至今未复。可江津酒厂的爆破在我家周围肆无顾及的爆破,至使兔子被震死上百,向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反映,也一直未反应。求实回应。(023-47836168)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赖元芳,女,现年66岁,汉族,江津人,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杨林社区8组(原紫竹村5社)。(023-47836168)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公安局  地址:江津区几江街道  法定人:局长李建强
   申请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治安管理处罚5天的拘留。
   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因申请人是农民,在自家的有利条件的院林地和承包地上开办有规模的种兔养殖场,为规范管理安全生产防盗,用条石,片石,石砖在原自己院林地及部分承包地上修建围墙,约有几十米是为发展养殖场的生产设施。于2009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许,德感办事处杨林社区主任刘崇泽,办事处副主任李金泉突然带着一帮人和警车警察人员及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几名官员,一行十多人来到申请人的家,以申请人建饲养场地围墙违章为借口,在均不出示任何证件及事前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强行丈量,要申请人撤出饲养场的安全设施围墙的目的。
申请人不从,刘崇泽,李金泉一帮人即对申请人饲养场地用卷尺强行丈量,丈量后导致推毁,申请人不服,申请人劝阻他们协商好后再进行丈量,他们不听劝阻,从中的两名身穿警察制服的人自以警察之名,强加申请人以妨碍公务罪名,在无任何拘捕手续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强制抓拉推甩上车,押送到江津区德感派出所进行关押,关押了半天后,民警有将申请人抬甩到警车上。押送到江津公安局进行关押拘留,没有宣布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五天,但任未发与拘留证和通知家属及任何友人。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自家的院林及承包地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可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搞养殖畜牧业的相关规定,有合法依据在(附证件为据)养殖场使用地块上为养殖场规范安全生产种兔养殖场的围墙是生产设施,是生产的需要,并不违章。村委和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到申请人的养殖场地围墙处,强制丈量其撤出目的申请人的养殖场设施不合法,更严重的是,在他们不出示任何证件,不说明自己的身份时,即时丈量和撤毁申请人饲养设施,申请人劝阻他们应当协商好后再丈量,他们不听劝阻,德感派出所的民警即将申请人强制抓,拉,推上警车,最后跟申请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5天不合法。理由是:第一,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治安管理处罚,而丈量撤出农民养殖场设施不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的职务,申请人并不违法,而是他们违法。第二,《治安管理处罚》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可以传唤”。本案,申请人维护自己的饲养场生产场地设施,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察又不出示任何执法相关证件,说明警察违法。第三,处罚的程序不合法,《治安管理处罚》第82条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案。公安机关既不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存在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却将申请人强制抓上警车,押到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实属公安机关违法。第四,治安管理处罚处理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决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既不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当然就不存在向被处罚宣告决定书和当场将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也没有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更没有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及亲友,说明被申请人严重违法。
综上说明:本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但不是严格执法,反而是违法行使职权,错误将申请人给与行政拘留,既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与以纠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114,第117条和《行政复议法》第6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予以复议,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5日的拘留,并对申请人赔偿损失,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赖玄芬
14楼:金福源花店发布时间:2010-9-2 19:35:12
[quote][b]以下是引用 [u]飞扬[/u] 在 [i]2009-12-22 17:44:20[/i] 的发言:[/b]
   高速公路不收钱,江津第一家![/quote][emm1][emm1]
15楼:游客发布时间:2010-9-4 18:41:12
16楼:飞跃2009发布时间:2010-9-6 8: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