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交房时注意事项
楼:meirain发布时间:2007-1-16 12:54:46
交房检查名细:
1。《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商品房预售合同》----必备
 
2 门
2.1 门框:是否稳固、周正,安装牢固; 
2.2 门扇:是否外观平整,漆面完好无流坠、漏刷和磕碰,色泽一致; 
2.3 门锁:是否牢固,操作轻便,均匀锁紧; 
2.4 门把:是否牢固,操作灵活; 
2.5 门轴:是否平整牢固,转动平稳; 
2.6 猫眼:是否完好,视野清晰; 
2.7 门铃:是否按钮完好,加电有声。
 
3 窗户
3.1 窗框:是否稳固、周正,表面平整; 
3.2 窗扇:是否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3.3 玻璃:是否完好(安全玻璃的使用); 
3.4 把手:是否完好、牢固、灵活; 
3.5 密封:是否窗缝严密、窗框严密; 
3.6 窗台:是否完好、无裂缝、浸水; 
3.7 窗前护栏:高度是否符合规范、安全、稳固、无妨碍。
 
4 房屋主体
4.1 套内空间:外窗窗台距地面净高、阳台栏杆高度、防护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室内净高; 
4.2 顶棚:是否平整、无空鼓、开裂、脱落; 
4.3 墙面:是否平整、洁净、颜色均匀,无开裂、爆点; 
4.4 地面:是否平整、无开裂; 
4.5 阳台:是否平整、无开裂。
 
5 安装
5.1 电源总闸:是否完好、有效; 
5.2 电表:是否完好,底数; 
5.3 电开关:是否牢固、完好、灵活(个数); 
5.4 电插座:是否牢固、完好、有电(个数); 
5.5 灯座:是否牢固、完好、有电(个数); 
5.6 灯开关:是否牢固、完好、有效(个数); 
5.7 电话插座:是否牢固、完整(个数); 
5.8 信息插座:是否牢固、完整(个数); 
5.9 有线插座:是否完好、稳固(个数); 
5.10 水表:是否完好、底数; 
5.11 阀门:是否闸完好; 
5.12 上水管:是否水管完整,无明显磕碰; 
5.13 下水管:是否封口完整,下水通畅; 
5.14 空调洞:是否位置合理,附件齐全。 
6 不符合交房条件时购房人应如何面对 
6.1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6.2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6.3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院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
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
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6.4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4.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6.4.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6.4.3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6.4.4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4.5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4.6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4.7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6.4.8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6.4.9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6.4.9.1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6.4.9.2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4.9.3 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4.9.4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7 收房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7.1 最佳收房流程 
7.1.1 核验业主材料 
7.1.2 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7.1.3 业主领取钥匙并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7.1.4 业主做综合验收 
7.1.5 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 
7.1.6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7.1.7 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7.1.8 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 
7.2 收房注意事项 
7.2.1 收房中经常出现收房流程严重不合理 
7.2.1.1 开发商总是要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如果面积涨水)、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房屋总额的2%)和契税(房屋总额的1.5%)、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产权代办费等费用,然后方可以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资料,然后才能验收房屋,如果房屋有问题交物业慢慢维修。在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7.2.1.2 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7.2.1.3 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7.2.2 收房不应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为前提 
收房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产权代办费等费用)为前提,开发商单方为业主收房设置了义务。
而依据法律规定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至于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因此,开发商无权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他问题有:面积误差问题;装修标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