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求助]关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不可抗拒因素
1楼:珊珊发布时间:2009-9-3 23:24:24
我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上写的是2009年5月份交房,但后来开发商又发来一封信说:"由于外立面装饰材料\颜色的确定使用上需申请江津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此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们用了8个月的时间才将此问题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外墙装饰材料,色彩会议才落实,从而造成住房延期到10月份交房,并说此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想在此请问大家,并希望能得到各位的协助与解说.第一点: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第二点:我是否应该要求开发商赔偿?谢谢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9月03日 23时39分14秒 编辑过][/COLOR][/ALIGN]
2楼:珊珊发布时间:2009-9-3 23:37:40
3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9-4 8:08:00
是不是沿江花园啊,那的房子也是到现在都没交,说好了7月的
4楼:吉祥鑫座业主群发布时间:2009-9-4 9:27:00
5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9-4 11:19:15
不能这样说,叫它赔违约金;如果换是你,看它怎样叫你赔!
6楼:珊珊发布时间:2009-9-4 12:19:56
请大家帮个忙嘛[em2],我说的是星韵满庭,它有些是5月有些是10月份交房.
7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9-4 13:14:41
东部新城很多楼盘都那样!按理说应赔违约金,但官商勾结,怎么也扯不清,最后吃亏的还是老百姓!
8楼:珊珊发布时间:2009-9-4 13:28:09
开发商在你商洽交房日期条款时已经打算利用“不可抗力”对延迟交房进行免责。 看看什么是“不可抗力”。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照上述的规定,“不可抗力”应具备两个特征:
其一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其二必须是“客观的情况”。如果先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责。
一般情况下,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还有一些情形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不可抗力”陷阱
    1.天气恶劣、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契约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楼宇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在契约中将此列入不可抗力款项,则将因违反法律规定, 成为无效条款,发展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行使抗辩权,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中应多个心眼,不要因“不可抗力”,让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合法化,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9楼:王春岭发布时间:2009-9-4 14:18:40
10楼:我是你的谁发布时间:2009-9-4 16:34:26
11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9-9 9:15:31
这个情况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的,既然你知道有这么多程序和时间就早一点交上去批撒。这个不能算在是不可抗拒的事情上面的。
12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9-14 21:48:05
业主们团结起来,不接房,向开发商索赔。江津的房产开发商,通病了、用“不可抗力”吓唬业主们,水映康城的业主们,不接房、向开发商索赔!
13楼:sky.ding发布时间:2009-9-16 17:29:26
如果是在重庆造就开始跟他们闹了,你说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开发商的问题,外墙的颜色早该确定了吧,在修房子的时候难道有这么忙吗?
14楼:summer2010发布时间:2009-9-28 23:06:25
15楼:拖鞋超人xo发布时间:2009-9-29 0:10:33
16楼:江津人民很行发布时间:2009-9-29 0:12:39
17楼:紧到长不帅发布时间:2009-9-29 0: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