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原创]滨江路8.12宣布告破[图片已上传]
1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18 11:25:32
[b][size=4][color=red]据内部人士消息:8月17日下午18时许,滨江路“8.12杀人案”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办案人员这几天通宵达旦熬夜,异常疲倦,今天上午正在补瞌睡,估计很快要指认现场。晚些时候我会把相关案情和照片发上来的。[/color][/size][/b]
                                                     
                   [size=3][color=red][b]2009年8月19日上午9时10分,办案警察押着杀人嫌犯指认现场
[/b][/color][/size]
[u][size=4][b][color=red]相关链接:说上上前天晚上码头夜啤酒杀死一个人?[/color][url=http://bbs.e47.cn/forum_view.asp?forum_id=6&view_id=49982&page=1][color=red]http://bbs.e47.cn/forum_view.asp?forum_id=6&view_id=49982&page=1[/color][/url][/b][/size][/u]
[align=right][color=#000066][[/color][/align]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9日 23时10分48秒 编辑过][/color][/align]
2楼:hh2332发布时间:2009-8-18 11:28:49
3楼:风雨发布时间:2009-8-18 11:34:57
4楼:阿虎不抽烟发布时间:2009-8-18 11:35:12
快点上PP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8日 11时44分10秒 编辑过][/COLOR][/ALIGN]
5楼:纯.洁.?发布时间:2009-8-18 11:36:08
6楼:相约夏天发布时间:2009-8-18 11:39:13
7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18 12:14:31
8楼:飞扬发布时间:2009-8-18 14:16:19
9楼:吉祥鑫座业主群发布时间:2009-8-18 15:08:16
10楼:阳春发布时间:2009-8-18 15:09:40
11楼:djyong发布时间:2009-8-18 15:14:57
12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18 15:15:22
太好了。坏人就是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人民拥护警察。。。
13楼:色色迷人发布时间:2009-8-18 15:47:29
14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18 16:18:04
有个笑话说,一位小学老师给学生解释“乳”字的含义:乳除了是分泌器官以外,还可以解释为“小”的意思,比如乳名、乳牙、乳猪等。老师接着就要求学生用“乳”字造句。一位小朋友想了想说:“因为现在房价太高了,所以我家只能买得起50平米的‘乳房’。” 
15楼:无味队长发布时间:2009-8-18 17:04:31
16楼:长不乖发布时间:2009-8-18 17:04:57
17楼:红苕稀饭发布时间:2009-8-18 17:34:30
18楼:天外星星发布时间:2009-8-18 20:04:58
19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18 20:53:39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建议楼主三思而后行。
20楼:流浪在1984发布时间:2009-8-18 21:06:30
警察这次抓捕行动,动用了大量警力,尤其是江津刑警支队,连续熬夜4个以上!!!!!!向他们敬礼
21楼:张倩发布时间:2009-8-18 22:28:00
22楼:寒犁发布时间:2009-8-18 22:52:00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18 20:53:39[/i] 的发言:[/b]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建议楼主三思而后行。[/quote]
至于吗?  呵哥哥没有吃过味精面!!!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9日 00时33分52秒 编辑过][/COLOR][/ALIGN]
23楼:jiangjinchongbai发布时间:2009-8-19 8:32:43
24楼:阿兹拉人发布时间:2009-8-19 8:50:14
凶手是烟草公司开车的,主动约被害人出来喝夜啤酒,完了一起走到滨江路口就将其杀害——蓄意谋杀!!可怜死者的孩子才几个月大......
25楼:津城团结发布时间:2009-8-19 10:34:34
26楼:只是经过发布时间:2009-8-19 11:49:53
[quote][b]以下是引用 [u]阿兹拉人[/u] 在 [i]2009-8-19 8:50:14[/i] 的发言:[/b]
   凶手是烟草公司开车的,主动约被害人出来喝夜啤酒,完了一起走到滨江路口就将其杀害——蓄意谋杀!!可怜死者的孩子才几个月大......[/quote]
 
道听途说吧
27楼:¢嵔酔繾綯发布时间:2009-8-19 13:14:17
28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19 15:19:33
[b][size=4][color=red]2009年8月19日上午9点10分,江津区公安局办案人员押着“8.12滨江路杀人案”嫌犯来到事发地指认现场。[/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维持现场秩序的干警先行抵达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8.12滨江路杀人案发现场 
[/color][/size][/b]
 
                        [color=red]  [/color][size=4][color=red][b]维持现场秩序的干警各就各位。[/b][/color][color=#000000]
[/color][/size]
 
                               [b][size=4][color=red]买菜的卖菜的正忙得不亦乐乎...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全体办案干警积极做好维持现场秩序工作。
[/color][/size][/b]
 
                                [size=4][color=red][b]干警们开始拉警戒线了[/b][/color][/size]
 
                                    [b][size=4][color=red] 干警们正在拉警戒线。。。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办案干警正冒着高温拉警戒线,可那些卖西瓜的、卖菜的商贩并没有主动离开的意思,真让人无语。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那些商贩在办案民警的好言相劝下才“依依不舍”的离开了警戒线。。。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有个卖菜的正忙着卖菜不愿主动离开,干警正在劝离,几个群众看见这一情景都直摇脑袋。[/color][/size][/b]
 
     [b][size=4]    [color=red]办案警察押着嫌犯来到案发地。[/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 杀人嫌疑犯正在指认现场。。。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杀人嫌犯正在描述案发时的情景
[/color][/size][/b]
 
[size=3][color=red][b]8月12日晚,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是倒在了离嫌犯不到半米的地方,地面依稀可见已变色的血迹[/b][/color][/size]
 
[b][size=4][color=red]大家从他脸上看到害怕的表情了吗?冲动是魔鬼呀。。。[/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杀人嫌疑犯正在想什么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    现场指认完毕,杀人嫌犯被办案民警押离现场。
[/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等待嫌犯的将是法律的正义审判。。。[/color][/size][/b]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9日 15时31分07秒 编辑过][/COLOR][/ALIGN]
29楼:津城暖心发布时间:2009-8-19 16:15:12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18 20:53:39[/i] 的发言:[/b]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建议楼主三思而后行。[/quote]
30楼:寒犁发布时间:2009-8-19 16:57:38
暖心版主,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是属于国家机密, 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这句话也太武断老.  关键在于"有关信息"是指的什么范畴, 简而言之楼主这样的简报就不属于"涉嫌犯罪"的范畴.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9日 16时59分56秒 编辑过][/COLOR][/ALIGN]
31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19 17:15:54
在我楼下发生的案件,我还不晓得哦!吓人,我才知道!!!
32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19 17:21:03
[quote][b]以下是引用 [u]寒犁[/u] 在 [i]2009-8-19 16:57:38[/i] 的发言:[/b]
   暖心版主,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是属于国家机密, 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这句话也太武断老.  关键在于"有关信息"是指的什么范畴, 简而言之楼主这样的简报就不属于"涉嫌犯罪"的范畴.
[b][size=4][color=Red][color=#000066]哈哈,有你这位专业人士来解答他们的疑惑就足矣了。在这里先谢过“寒犁”哥哥了哈~[/color][emm1][/color][/size][/b]
33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19 17:28:40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18 20:53:39[/i] 的发言:[/b]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建议楼主三思而后行。[/quote]
 
[b][size=4][color=red]谢谢你对我的友情提示!我作为论坛版主,知道什么信息该发,什么信息不该发。还有一点我可以向大家申明:我不是法盲,相关的法律我也略知一二。~[/color][/size][/b][emm1]
34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19 17:39:15
[size=3][b][size=4][color=red]好了,言归正传,继续发布我走访公安局“8.12滨江路杀人案”专案组所了解到的侦破全过程。[/color][/size][/b]  [/size]
[size=3][/size]
[size=3]  经过公安民警缜密侦查和紧张追捕,8月17日下午,准备再次潜逃的“8.12”故意伤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郑家钱被警方在先锋镇永丰场附近一山坡抓获。
8月12日凌晨1时许,郑家钱与女友温某在几江城区滨江路通泰门路段一烧烤摊处与受害人冯某发生争吵,在随后的殴打过程中,郑家钱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冯某腹部后潜逃,冯某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由区长助理、公安局局长李建强和副政委陈明平牵头成立专案组,并组织民警在各交通要道设卡盘查,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经过连续5天的围追堵截,8月17日,犯罪嫌疑人被专案民警围困在先锋镇永丰场附近一密林中,当日下午,区公安局抽调刑警支队、交巡警支队、几江派出所、东城派出所、南城派出所、先锋派出所、李市派出所、西湖派出所等单位近百警力,并通过警犬追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拦网式围捕,于18时许将郑家钱抓获。经讯问,郑家钱对8月12日凌晨在通泰门一烧烤摊处刺伤冯某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通过调查还发现,在郑家钱潜逃过程中,其朋友罗健在明知他负案在逃的情况下,还主动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帮其准备潜逃资金和刺探、传递警方追捕消息。
目前,郑家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罗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size]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9日 17时43分46秒 编辑过][/COLOR][/ALIGN]
35楼:SIEMENS发布时间:2009-8-19 18:00:40
36楼:oliy884发布时间:2009-8-19 18:25:03
在这里向办案的民警为打造和平、安定的江津致敬!!!你们辛苦了!
在这里由衷的感谢楼主,你也辛苦了!警民中间这座桥梁非你莫属了。我们支持你...
看到他,心情异常的沉重!为他挽惜!
楼主经典之语“冲动是魔鬼”。大家在行事时多想想。。。
忍一時的風平浪靜 才能真正體會到退一步的海闊天空...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20日 09时54分39秒 编辑过][/COLOR][/ALIGN]
37楼:天外星星发布时间:2009-8-19 19:13:12
38楼:江津一姐发布时间:2009-8-19 19:19:05
爱情价虽高,但生命更可贵,珍惜生命哈!冲动吧,这就是惩罚,楼上辛苦了,PP照得好[emm8]
39楼:重庆左邻右舍房产发布时间:2009-8-19 19:34:59
40楼:津西明珠发布时间:2009-8-19 20:08:08
41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19 21:00:37
这个版猪看来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呀,以为在恐吓你呀,有些事不出事大家都没事,出了事,你就脱不到年爪爪了。但愿这个案子不出问题,出了问题,可能会找你的,你放心。
42楼:洋帆发布时间:2009-8-19 21:03:36
43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19 22:40:38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19 21:00:37[/i] 的发言:[/b]
   这个版猪看来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呀,以为在恐吓你呀,有些事不出事大家都没事,出了事,你就脱不到年爪爪了。但愿这个案子不出问题,出了问题,可能会找你的,你放心。[/quote]
[size=3][color=red][b]我给你纠正一下,不是“版猪”而是“版主”,真怀疑你是不是中国人,连中文字都学不好。如果你是故意打错字的话,那我只能很抱歉的对你说:你太没素质了,连最起码的尊重人都不会,只有尊重别人才会得到别人的尊重。如果你是无意的,那我希望你多看看书,虚心学习一下文化知识,不要在这里故做玄虚,你这样说话会让不明真相的网友误以为你就是杀人嫌犯的亲属。这个案子已经铁证如山,这是你我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等待嫌犯郑家钱的[size=4]将是法律的正义审判。[/size][/b][/color][/size]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19日 23时05分19秒 编辑过][/COLOR][/ALIGN]
44楼:J江津发布时间:2009-8-20 0:01:49
我们的祖先经过近百万年的进化,才变成人!
人之所以叫人,是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圈子里的,
在这个圈子里就要遵守圈子里的规矩,
不然就成了完全靠“彪悍”生存的山野野兽了。
我建议不要枪毙他——把他放到永川动物园去跟狮子老虎共同生活!
45楼:J江津发布时间:2009-8-20 0:15:30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19 21:00:37[/i] 的发言:[/b]
   这个版猪看来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呀,以为在恐吓你呀,有些事不出事大家都没事,出了事,你就脱不到年爪爪了。但愿这个案子不出问题,出了问题,可能会找你的,你放心。[/quote]我看你真是这个嫌疑人的亲戚,你的亲戚犯了罪这已是铁的事实,他自己也已认罪,你再说啥也不能帮他开脱掉。
46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0 14:54:31
[quote][b]以下是引用 [u]J江津[/u] 在 [i]2009-8-20 0:01:49[/i] 的发言:[/b]
   我们的祖先经过近百万年的进化,才变成人!
人之所以叫人,是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圈子里的,
在这个圈子里就要遵守圈子里的规矩,
不然就成了完全靠“彪悍”生存的山野野兽了。
我建议不要枪毙他——把他放到永川动物园去跟狮子老虎共同生活![/quote]
 
我看就这个回复有水平.
[emm8]
47楼:爽歪歪发布时间:2009-8-20 15:01:24
48楼:心如刀割发布时间:2009-8-20 16:05:47
49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0 16:43:51
好帅的拖鞋,很少看到这么有特色的拖鞋了。看在拖鞋的份上,吃个花生米吧。
50楼:wjz6295418发布时间:2009-8-20 17:44:24
51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0 18:24:03
恶人终有恶报,强烈要求执法机关严惩杀人凶手!!!!!!
52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0 19:46:20
回46楼:
版猪:看你个小气鬼,上过网没有,各处论坛都是恁个称呼的,没发过贴就多学点,叫你一声版猪你就真成猪了?本来是比较亲切的称呼,到你这里就变味了。
说版猪你不懂法就是不懂法,现在给你上点普法课。第一,照片的主角现在叫嫌疑人,不叫“嫌犯”,犯了罪的人才能称犯人,在法院没有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这是基本常识。第二,先不说本人是个旁观者,就算本人是嫌疑人的亲属又怎么了?就能和嫌疑人划等号吗?就不能出来说话了?这是现代社会,不是旧社会,还要株连九族?
版猪发的图片本就是刑事案中属于保密的材料,还是那句话,不出问题一切都好,出了问题,你会吃不了兜着走,这不是故弄玄虚,也不是恐吓你,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信自己在网上查查吧。
建议江津在线网站好好检查一下,学习学习哪些东西能发,哪些不能发,否则以后会出大问题的!!!
53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0 19:50:03
54楼:色色迷人发布时间:2009-8-20 20:31:26
[size=6][b]捕风捉影戒鲁莽,讨好女人戒冲动[/b][/size]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20日 20时34分22秒 编辑过][/COLOR][/ALIGN]
55楼:累累累发布时间:2009-8-20 20:43:53
56楼:浪漫天使发布时间:2009-8-20 23:48:49
57楼:cjjc008发布时间:2009-8-21 7:48:53
58楼:wjz6295418发布时间:2009-8-21 8:58:32
59楼:只是经过发布时间:2009-8-21 10:02:54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0 19:46:20[/i] 的发言:[/b]
   回46楼:
版猪:看你个小气鬼,上过网没有,各处论坛都是恁个称呼的,没发过贴就多学点,叫你一声版猪你就真成猪了?本来是比较亲切的称呼,到你这里就变味了。
说版猪你不懂法就是不懂法,现在给你上点普法课。第一,照片的主角现在叫嫌疑人,不叫“嫌犯”,犯了罪的人才能称犯人,在法院没有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这是基本常识。第二,先不说本人是个旁观者,就算本人是嫌疑人的亲属又怎么了?就能和嫌疑人划等号吗?就不能出来说话了?这是现代社会,不是旧社会,还要株连九族?
版猪发的图片本就是刑事案中属于保密的材料,还是那句话,不出问题一切都好,出了问题,你会吃不了兜着走,这不是故弄玄虚,也不是恐吓你,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信自己在网上查查吧。
建议江津在线网站好好检查一下,学习学习哪些东西能发,哪些不能发,否则以后会出大问题的!!!
[/quote]
[font=黑体][size=4]不晓得现在网上咋这样多啥子都看不惯又不愿意现身的,呵呵~~[/size][/font]
[font=黑体][size=4]本来网络无论自由度还是宽容度都很大的平台,大家探讨议论些事情都放得开,这些都社会开化和进步的结果,因此无可厚非。[/size][/font]
[font=黑体][size=4]楼主把自己了解部分情况的一件影响很大的杀人案情况在网上公布,其用意无非是让更多江津本地网民尽量多层面的了解事实真相,减少社会对治安状况的担忧和增加社会安全感等等,也是满足公众对本地资讯的需求。[/size][/font]
[font=黑体][size=4]警察带嫌疑人在开放的公共场所指认现场,旁观中拍几张照片发出来,我看不出来有什么法律上的责任和其他隐形问题,“吃不了兜着走”从何说起?[/size][/font]
[font=黑体][size=4]嫌疑人标准称谓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楼主称“嫌犯”并无语法错误和任何法律问题。[/size][/font]
[font=黑体][size=4]马甲都不穿,很激动的跳出来,似懂非懂的拿些子虚乌有、似是而非的来争论,既让旁人徒增许多无益猜测,也让自己的浅薄、无知暴露无遗![/size][/font]
[font=黑体][size=4]个人觉得这样做是否没有多大意义,说句不好听的,叫吃饱了没得事情干![/size][/font]
[font=黑体][size=4][/size][/font]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21日 10时06分54秒 编辑过][/COLOR][/ALIGN]
60楼:仁者无敌发布时间:2009-8-21 11:45:56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当然,没有死刑的国家例外。不杀此人难以平民愤,法律能不能公正审判我们拭目以待! [emm8]
61楼:网事如疯发布时间:2009-8-21 16:18:18
62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21 20:42:48
祝愿我们江津越来越繁荣昌盛,当然社会治安摆在首位~[emm8]
63楼:津城单车浪子发布时间:2009-8-21 22:13:34
冲动的惩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阿门。愿他的灵魂在上帝的教育下,来世以善为本。
64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1 22:33:54
回59楼,本也是善意的提醒,只是语言上过激了点,不过,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版猪本就不应该照这些片,发出这些相片更不应该,因为这些相片就是公安机关刑事证据里指认现场的相片,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作为法律术语,嫌疑人就是嫌疑人,与犯人的概念相差甚远,如果版猪想发这些法律方面贴子,对别人指出的错误还是这种不接受的态度,只能表明你太浅薄。
版猪想伸张正义也好,想提高论坛点击率也好,但发这些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图片的事确实是违法的,还是那句话,没出事什么都好,出了事,版猪绝对脱不了干系,当然,本人但愿不出事,只是希望版猪以后不要再干这种事。
江津在线的管理者也应当搞清楚,哪些东西属于保密的,密级是多少,真的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你们也是有责任的!!!
65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22 0:23:29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1 22:33:54[/i] 的发言:[/b]
   回59楼,本也是善意的提醒,只是语言上过激了点,不过,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版猪本就不应该照这些片,发出这些相片更不应该,因为这些相片就是公安机关刑事证据里指认现场的相片,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作为法律术语,嫌疑人就是嫌疑人,与犯人的概念相差甚远,如果版猪想发这些法律方面贴子,对别人指出的错误还是这种不接受的态度,只能表明你太浅薄。
版猪想伸张正义也好,想提高论坛点击率也好,但发这些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图片的事确实是违法的,还是那句话,没出事什么都好,出了事,版猪绝对脱不了干系,当然,本人但愿不出事,只是希望版猪以后不要再干这种事。
江津在线的管理者也应当搞清楚,哪些东西属于保密的,密级是多少,真的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你们也是有责任的!!![/quote]
[b][size=3][color=red]  你的好意我心领了,看得出来你是善意的提醒,要不然我在前面的回贴中就不会说感谢你“友情提醒”之类的话了!我只是感觉你太不懂得尊重人了。你光知道喊别人听从你的提醒,可你听进去我对你的 建议了吗?你说叫我版猪有亲切感,那我叫你“游客猪”你会高兴吗?就算你受的了这个称呼,那别的游客听到这个称呼会有何感受呢?其他的论坛怎样是别人的事,你为什么要学别人呢?难道别人没素质你也要向他学习吗?一句话:做人得有骨气![/color][/size][/b]
[b][size=3][color=red]  至于你说的图片,我在这里可以告诉你,我既然敢发出来,就敢于承担相关的责任,用不着你告诉我哪些东西属于保密,密级是多少。你忘了论坛上有个警民联系点了吧,抽空好好进去观摩一下,里面有许多你还没来得及了解的东西。你要是喜欢看报的话`可以去找一下本月13号的江津日报,上面也刊登了该案件的相关报道,如果你不闲累的话,也可以去找日报社的记者上一堂普法知识讲座,幸许他们会比我有耐心![/color][/size][/b]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22日 00时41分25秒 编辑过][/COLOR][/ALIGN]
66楼:江津人民很行发布时间:2009-8-22 0:25:16
67楼:一网情生发布时间:2009-8-22 9:54:08
68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2 10:03:24
回65楼,“版猪”本就是一种亲切称呼,各大论坛的网民都是如此称呼主题发布者,如果版猪觉得是被污辱了,那也没办法,是你不适应这个身份,你只有不发贴子,别人才不会称你为版猪。
报纸报道是怎样报道的?登图片了吗?看看重庆日报、重庆晚报等规范、权威的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有无在侦查阶段就发布嫌疑人相片的事,他们别说刊登嫌疑人图片,就连嫌疑人姓名一般都是打的化名或以姓氏加XX。既然江津在线和公安局有联系,你自己去问问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嫌疑人指认现场的相片是不是刑事证据,对侦查阶段的刑事证据可以发表在公共媒体上吗???能将其公布于众吗???版猪自认为能承担责任,你能承担什么责任?刑事案子不是一般的案件,尤其像这种涉嫌故意杀人的大案,连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案时都慎之又慎,生怕出半点差错,还何况你一个局外人。这种大案并不是那个人自认为有能力就能承担责任的,案子如果发生了问题,被害人家属找谁去,找你???
不管是伸张正义也好,还是平息大众的猜疑也好,但都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要合法、合规。
69楼:只是经过发布时间:2009-8-22 10:22:14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1 22:33:54[/i] 的发言:[/b]
   回59楼,本也是善意的提醒,只是语言上过激了点,不过,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版猪本就不应该照这些片,发出这些相片更不应该,因为这些相片就是公安机关刑事证据里指认现场的相片,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作为法律术语,嫌疑人就是嫌疑人,与犯人的概念相差甚远,如果版猪想发这些法律方面贴子,对别人指出的错误还是这种不接受的态度,只能表明你太浅薄。
版猪想伸张正义也好,想提高论坛点击率也好,但发这些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图片的事确实是违法的,还是那句话,没出事什么都好,出了事,版猪绝对脱不了干系,当然,本人但愿不出事,只是希望版猪以后不要再干这种事。
江津在线的管理者也应当搞清楚,哪些东西属于保密的,密级是多少,真的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你们也是有责任的!!![/quote]
 
 
 
[font=黑体][size=4]呵呵,有点固执的游客,貌似听不懂解释一样。[/size][/font]
[font=黑体][size=4]要教训别个,先自己去把法律读通了来![/size][/font]
[font=黑体][size=4]给你解释了,别个版主说的是嫌犯,其实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简称而已,紧到在这里扯啥子嘛扯!说起什么秘密什么不是秘密,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指认现场,有啥子秘密可言?不懂就不要乱开黄腔撒![/size][/font]
70楼:李生发布时间:2009-8-22 11:01:44
版主辛苦了,能让我们在千里之外了解江津新闻,感谢。
71楼:alg0819发布时间:2009-8-22 11:14:55
[quote][b]以下是引用 [u]纯.洁.?[/u] 在 [i]2009-8-18 11:36:08[/i] 的发言:[/b]
   破的好![em2][em2][/quote]
72楼:君子坦荡荡发布时间:2009-8-22 13:47:41
貌似最近游客的水平上升了一个台阶,懂法了。不再开口就是骂人了。
73楼:疯癫发布时间:2009-8-22 14:15:36
大家何必在“嫌疑人和嫌疑犯”之间争论不朽了呢,既然他已经带警察去指认了现场,那么叫他嫌疑犯我想也不为过吧!
74楼:疯癫发布时间:2009-8-22 15:49:50
加个“嫌”字就是因为法院还没判,等到法院判了之后就不叫嫌疑犯而是叫杀人犯。
75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2 16:02:05
69楼,除了说你无知还能说什么呢?你以为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就是众所周知的事了?就不是秘密了。反复给你说了,这是刑事证据,在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为什么定他为国家机密,是有道理的。
打个比方,这个案子如果嫌疑人不止一人,有多人作案,目前仅落网一人,其他人在潜逃,如果没有图片报道,嫌疑人迫于同案归案很可能会自首。但是,案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假设目前落网的嫌疑人不是本案作案者,那么其余的作案者就会因为看到非作案者落网而继续潜逃或继续作案。你说,这种可能性有吗?从这个角度说,这是不是国家机密。因此,国家确定刑事证据在提起公诉前是机密是有道理的。
当然本人也希望本案不会出现上述比方中出现的情况,否则问题就大了,祝版猪好运了!!!
76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2 17:57:10
案发时刚好路过,人还没死,喝了酒的,吐得满脸都是;110   120十多分钟都没来,最后是一辆过路车拉走的.
77楼:zhongjq发布时间:2009-8-22 20:26:23
78楼:只是经过发布时间:2009-8-22 23:39:22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2 16:02:05[/i] 的发言:[/b]
   69楼,除了说你无知还能说什么呢?你以为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就是众所周知的事了?就不是秘密了。反复给你说了,这是刑事证据,在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为什么定他为国家机密,是有道理的。
打个比方,这个案子如果嫌疑人不止一人,有多人作案,目前仅落网一人,其他人在潜逃,如果没有图片报道,嫌疑人迫于同案归案很可能会自首。但是,案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假设目前落网的嫌疑人不是本案作案者,那么其余的作案者就会因为看到非作案者落网而继续潜逃或继续作案。你说,这种可能性有吗?从这个角度说,这是不是国家机密。因此,国家确定刑事证据在提起公诉前是机密是有道理的。
当然本人也希望本案不会出现上述比方中出现的情况,否则问题就大了,祝版猪好运了!!![/quote]
 
[font=黑体][size=4]真的对你这个游客无语了啊,没想到世界上竟然还有如此迂腐的人![/size][/font]
[font=黑体][size=4]懂不懂刑事证据是沙子嘛,唧唧歪歪的说了一大堆假设!围观者拍几张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就是刑事证据?就是国家机密?!!![/size][/font]
79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3 9:39:53
除了对78楼定义为法盲还能说什么呢,没办法,对阅读能力有很大提升空间的人来说,75楼说的好像确实太深奥了,版猪拉了一大堆“校”级人物来说也撇不清这个帖子违法的之处,“校”们没发现你们的观点不但幼稚而且毫无道理吗,没办法,你们的水平就这样了,秀才遇到了“校”,讲了一大堆道理,“校”们看不懂,理解不了,朽木不可雕。
还是那句话,没出事,一切都好,出了事,自有人会倒霉。但愿这只是假设,我也为版猪祈祷。
80楼:空调维修发布时间:2009-8-23 22:38:57
81楼:寒犁发布时间:2009-8-24 0:39:40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3 9:39:53[/i] 的发言:[/b]
   除了对78楼定义为法盲还能说什么呢,没办法,对阅读能力有很大提升空间的人来说,75楼说的好像确实太深奥了,版猪拉了一大堆“校”级人物来说也撇不清这个帖子违法的之处,“校”们没发现你们的观点不但幼稚而且毫无道理吗,没办法,你们的水平就这样了,秀才遇到了“校”,讲了一大堆道理,“校”们看不懂,理解不了,朽木不可雕。
还是那句话,没出事,一切都好,出了事,自有人会倒霉。但愿这只是假设,我也为版猪祈祷。[/quote]
 
首先, 向这位"法典专家"致敬! 你太懂法老.  但是, 在案情没有查明. 案犯没有抓获. 案件没有侦查终结之前, 是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下把犯罪嫌疑人押解来指认现场的. 这是常识, 也是常规. 
82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4 19:53:35
81楼,你发黄腔,不怪你,本来懂法的不多,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更少。前面的贴子反复说到,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所以,现在只能称当事人为嫌疑人,不能称案犯,只有经法院判决有罪了,才能称为案犯。这个并不是机械的规定,而是有依据的:刑事案件是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甚至人身生命的案件,需要公检法三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需要经过几个部门若干程序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特别对故意杀人案,这种大案,在原来出现过冤假错案后,从中央到各级司法机关都慎之又慎,需要反复确认才能确定当事人的罪行。
另外,81楼说带嫌疑人指认现场就是案件侦查终结,这完全你自己想当然的说法,是外行话。侦查终结是作为公安机关所有刑事证据完毕,而公安机关带嫌疑人指认现场就是核实和提取证据的一种,是正在进行侦查和提取证据的过程。嫌疑人指认现场并不是为了让广大群众知道公安机关抓住了一个嫌疑人,而为了核实证据,如果嫌疑人指认现场有误,案件也存在变化的可能性。所以,在侦查阶段,对所有案件证据是需要绝对保密的,而嫌疑人指认现场就是其中的刑事证据之一。
不知者不为过,法律也不是好高深、好神秘的东西,所有内容书上有,网上也查得到。本人说的是否正确,是否有理,一查便知。但本人绝无卖弄之意,只是看到这个贴子在不适当的时候出现在了不适当的地方,发贴者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
对这个话题不想再说了,该说的都说,听得进就听,听不进本人也没办法。
83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24 20:50:05
楼上的这位游客,我说过他是案犯了吗?嫌疑犯跟案犯是一个意思吗???[emm19]
84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4 21:52:05
从来就没有什么嫌疑犯的说法,正确的称呼就是嫌疑人,嫌疑人和嫌疑犯、案犯的性质有本质差别。“犯”是什么意思,字典上一查便知,现在不再对这个多说了。法律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任何一个细节都可以左右案件的走向。
本人之所以对这个贴子说这么多,不想攻击任何人,也不是炫耀,只是就事论事,还是那个观点:本贴内容涉及刑事案件证据,而且是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刑事证据应当绝对保密。这个贴子不应当在这个时候出现。
85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5 0:39:01
    俄只想哭。
86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8:49:01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4 21:52:05[/i] 的发言:[/b]
   从来就没有什么嫌疑犯的说法,正确的称呼就是嫌疑人,嫌疑人和嫌疑犯、案犯的性质有本质差别。“犯”是什么意思,字典上一查便知,现在不再对这个多说了。法律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任何一个细节都可以左右案件的走向。
本人之所以对这个贴子说这么多,不想攻击任何人,也不是炫耀,只是就事论事,还是那个观点:本贴内容涉及刑事案件证据,而且是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刑事证据应当绝对保密。这个贴子不应当在这个时候出现。[/quote]
 
 
对你无语
87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9:24:44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4 21:52:05[/i] 的发言:[/b]
   从来就没有什么嫌疑犯的说法,正确的称呼就是嫌疑人,嫌疑人和嫌疑犯、案犯的性质有本质差别。“犯”是什么意思,字典上一查便知,现在不再对这个多说了。法律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任何一个细节都可以左右案件的走向。
本人之所以对这个贴子说这么多,不想攻击任何人,也不是炫耀,只是就事论事,还是那个观点:本贴内容涉及刑事案件证据,而且是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刑事证据应当绝对保密。这个贴子不应当在这个时候出现。[/quote]
 
你的解释让我大开眼界!
但有的问题仍值得商榷。诚然,未经法院审理宣判,不能称涉嫌犯罪的人员为罪犯、案犯,应称之为犯罪嫌疑人。但这多用于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媒体等书面用语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的口头表述;在一般表述中,对公安机关认为应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称之为嫌犯(不要忘了犯前有个嫌字)或歹徒、凶手等,如此看来,版主对嫌疑人的称谓并无不妥。其二,版主在论坛上发表的照片就是泄密!?他所上传的照片根本就不能称之为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照片,只不过是普通群众采取图片方式对公安机关带嫌疑人指认现场这一工作的记录和描述,他无非想告诉我们警察又抓了一个嫌疑人,给我们提供如此大快人心的消息,又有何不对呢!?其三,版主所提供的文字,也只是普通老百姓所见、所闻,公众共知的事情何谈秘密,泄密又从何说起呢!
你对版主的提醒或是好心,但又何必紧缠呢?
如果确你“担心”所言,版主就不可能在这里和你我讨论了!
88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20:23:10
回87楼。法律规定不是我的解释,我也本不需要解释什么,只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才说这么多。你惊奇,我并不奇怪,因为你对法律不了解,不清楚,当然,这也不怪你。下面再分析你观点的错误之处:
第一,既然你知道规范的称呼是嫌疑人,那就表明你也知道其它的称呼不正确,犯、歹徒、凶手等称呼都是在法院确定嫌疑人有罪后才能这样表述,在未经法院判决,怎么能说嫌疑人是“犯”、歹徒、凶手呢??,就算“犯”前个“嫌”字,但没有确定有罪也不能称之为嫌犯。
第二、关于本贴相片的问题。首先,版主照相经过公安机关允许没有?发布相片经过公安机关允许没有?如果没有,他为什么要偷拍?为什么要发布?其次,公安机关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本就是一项秘密活动,只是因为案发地是公共区域,公安机关为不影响群众生活,才没有封锁案发地,但公安机关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是绝不会告诉群众这是个故意杀人案的嫌疑人,因此,一般群众也只是猜测公安机关抓了一个嫌疑人,至于是什么案子的嫌疑人他们也并清楚。当然,办案部门为了媒体报道可能会对有些媒体透露一点消息,但应当告知了媒体应当如何报道,比如用化名,不发布图片等等。看看25日重庆晚报、晨报等如何报道北碚公安分局抓错人一事的新闻,名字全是化名,图片全是画图,都不是相片。为什么正规的媒体这样报道,就是一个目的:保密!再次,这个贴子的相片完全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指认现场的图片,完全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一点没有任何争执。如果需要鉴定,可以让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人员看看相片就可以作出结论。
第三、我说这个贴子存在的问题从未说过他的文字,它最大的违法之处,是发布了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图片,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算群众看见了嫌疑人指认现场,但他们并不知道这是什么案子,就是有的人猜到了,但他没有散播,也不是违法行为。就好比有人丢失了一份机密文件,旁人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看了这份文件,如果他没有传播,没关系,他没有违法,因为他不是故意想看的,在看之前是不是机密他也不知道,但他看了之后不管他知不知道是机密,如果进行了散播,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他就违反了法律,就可能涉嫌犯罪。所以,本案,发贴者发布图片的行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第四、我前面这已经反复说过了,没出事,一切都好,出了事发贴者脱不了干系。不知是87楼看不懂这句话的意思还是其它的原因还有此一问。简单的说,这件事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要追究责任,发贴者就会脱不了干系。看看25日晚报、晨报报道的北碚公安分局抓人一事,是不是公安局抓的人就一定是作案者呢???任何人也不能打包票,如果这事发生在这个故意杀人案上,情况又是怎样呢???再看看75楼的分析,如果那种情况出现,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发贴者的法律责任,他有什么可以辩解的呢?许多事,不较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过了,但如果一旦较真,结果就是另一种了。
第五、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反复核实谁是作案者的过程,带嫌疑人指认现场也是这个过程之一,在法院没有判决前,谁是作案者还是不能确定。因此,规范正规的媒体很少报道未判决的案子,除非是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报道。
第六、本人反复说这么多,一方面是提醒发贴者,不应该发这个贴子,另一方面在有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发贴者非但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还拉了一帮人来无理反驳,旁观者如果见本人不回击,还以为是本人在无理取闹。为了法律的正义和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本人也只有再次予以坚决反击。
总之,这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图片绝对是司法机关予以定案的证据,在提起公诉前绝对是属于保密的,发贴者违法行为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89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22:18:43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6 20:23:10[/i] 的发言:[/b]
   回87楼。法律规定不是我的解释,我也本不需要解释什么,只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才说这么多。你惊奇,我并不奇怪,因为你对法律不了解,不清楚,当然,这也不怪你。下面再分析你观点的错误之处:
第一,既然你知道规范的称呼是嫌疑人,那就表明你也知道其它的称呼不正确,犯、歹徒、凶手等称呼都是在法院确定嫌疑人有罪后才能这样表述,在未经法院判决,怎么能说嫌疑人是“犯”、歹徒、凶手呢??,就算“犯”前个“嫌”字,但没有确定有罪也不能称之为嫌犯。
第二、关于本贴相片的问题。首先,版主照相经过公安机关允许没有?发布相片经过公安机关允许没有?如果没有,他为什么要偷拍?为什么要发布?其次,公安机关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本就是一项秘密活动,只是因为案发地是公共区域,公安机关为不影响群众生活,才没有封锁案发地,但公安机关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是绝不会告诉群众这是个故意杀人案的嫌疑人,因此,一般群众也只是猜测公安机关抓了一个嫌疑人,至于是什么案子的嫌疑人他们也并清楚。当然,办案部门为了媒体报道可能会对有些媒体透露一点消息,但应当告知了媒体应当如何报道,比如用化名,不发布图片等等。看看25日重庆晚报、晨报等如何报道北碚公安分局抓错人一事的新闻,名字全是化名,图片全是画图,都不是相片。为什么正规的媒体这样报道,就是一个目的:保密!再次,这个贴子的相片完全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指认现场的图片,完全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一点没有任何争执。如果需要鉴定,可以让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人员看看相片就可以作出结论。
第三、我说这个贴子存在的问题从未说过他的文字,它最大的违法之处,是发布了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图片,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算群众看见了嫌疑人指认现场,但他们并不知道这是什么案子,就是有的人猜到了,但他没有散播,也不是违法行为。就好比有人丢失了一份机密文件,旁人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看了这份文件,如果他没有传播,没关系,他没有违法,因为他不是故意想看的,在看之前是不是机密他也不知道,但他看了之后不管他知不知道是机密,如果进行了散播,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他就违反了法律,就可能涉嫌犯罪。所以,本案,发贴者发布图片的行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第四、我前面这已经反复说过了,没出事,一切都好,出了事发贴者脱不了干系。不知是87楼看不懂这句话的意思还是其它的原因还有此一问。简单的说,这件事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要追究责任,发贴者就会脱不了干系。看看25日晚报、晨报报道的北碚公安分局抓人一事,是不是公安局抓的人就一定是作案者呢???任何人也不能打包票,如果这事发生在这个故意杀人案上,情况又是怎样呢???再看看75楼的分析,如果那种情况出现,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发贴者的法律责任,他有什么可以辩解的呢?许多事,不较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过了,但如果一旦较真,结果就是另一种了。
第五、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反复核实谁是作案者的过程,带嫌疑人指认现场也是这个过程之一,在法院没有判决前,谁是作案者还是不能确定。因此,规范正规的媒体很少报道未判决的案子,除非是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报道。
第六、本人反复说这么多,一方面是提醒发贴者,不应该发这个贴子,另一方面在有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发贴者非但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还拉了一帮人来无理反驳,旁观者如果见本人不回击,还以为是本人在无理取闹。为了法律的正义和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本人也只有再次予以坚决反击。
总之,这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图片绝对是司法机关予以定案的证据,在提起公诉前绝对是属于保密的,发贴者违法行为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quote]
 
看了88楼的留言,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但又不得不说。
第一,嫌犯、凶手、歹徒等是在法院审判之前就可以称呼的,87楼的在前面就已经说清楚了,不知是楼上的没有看见还是没有看得懂(烦请您仔细看看之前的帖子);
其二,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在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时,已拉了警戒线,在警戒线之外,公众采取摄像或照相的方式对警方的警务活动进行记录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这其中的公众包括:普通群众和媒体记者等),从版主发帖情况看,他并没有阻碍或影响警方的侦破工作。
其三,现在政府部门讲究信息公开,公安机关也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群众看公安,关键是看破案。版主的帖子既是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艰辛工作的反映也是对他们的监督,我想,这对于我们普通百姓而言,都是举双手欢迎的。
其四,退一万步讲,版主如有什么不妥之处(就法律层面),也没有我们评论之席位,就道义和常理来说,我支持版主。如果真如88楼所言,版主就不会在此评论了(好像87楼也说过,罗嗦了,哈哈)。
其五,就本案,公安们确实很辛苦,破案很快,值得赞!
90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23:15:12
回89楼,你非要扭到嫌疑人这个称谓说事,那就看看规定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法院没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说成罪犯,当然也就不能被冠以“犯”、凶手、歹徒等称谓,简单的说,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其它人就不能说嫌疑人是作案者,而“犯”、凶手、歹徒是什么意思,还需要多解释吗?
第二、你既然知道拉了警戒线,什么是警戒线?除了不能靠近外,也当然包括是否可以摄像,如果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同意,旁人凭什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不得介入,媒体如有报道需要,在经侦查机关同意并确保保密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文字报道,图片报道除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或经批准外,绝对不允许报道(这个你看看规范的重庆晚报等媒体就应该知道)。这个帖子的内容经申报吗?通过了这些程序吗?是否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不是发你感觉得到的。如果75楼分析的情况和北碚区公安分局抓错人的事情同时出在这个案子中,你认为给公安机关造成影响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是普通人想像如影视片里的那样随意,这是一项极其严谨的工作。
第三、民众想知道公安的侦查情况也并不无不妥,但首先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另外也不能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发布嫌疑人指认现场这种帖子同时违反了这两项原则,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四、既然你知道这个帖子有违法,有不妥之处,为什么了还不能批评了?为什么知道有不妥,发帖者还不及时纠正,删掉这个贴子?你前面说要监督公安机关办案,这是监督吗?你只准自己监督公安机关,别人指出发贴者的错误还就不对了,这是什么道理?发帖者也不用猜测本人的身份,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贴子确实不应当继续出现在这个网上了。
第五、想发布这类消息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过于猎奇,想发布一些所谓的内部消息,有时会弄巧成拙。如果没有特别的授权,发这类消息应该只发文字消息,并对嫌疑人加以化名或以XXX代替,这样知道这个案子的群众也能明白公安机关已经抓住了嫌疑人,被害人的亲属也会稍感安慰,公安机关也能在保密的状态下不受干扰继续办案。
第六、同是25日的重庆晚报、晨报等还报道了,捏造杭州飑车案开庭者是替身的发帖者被行政拘留一事。这个帖子和那个帖子的区别就在一个是虚构,一个是真实,但这两个贴子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违法了。如果一旦这个帖子被炒作起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肯定发帖者会被受到处理。
好了,说了这么多,该说的都说清楚了,相信发帖者也认识到了错误,希望你能及时删了这个帖子,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继续与本人纠缠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为事实摆在这里的,法律规定也写在书上的,知错能改也是好的!
91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23:45:25
LS说的好像有些道理啊,可能是搞法律的专业人士吧!!
92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6 23:54:53
[quote][b]以下是引用 [u]游客[/u] 在 [i]2009-8-26 23:15:12[/i] 的发言:[/b]
   回89楼,你非要扭到嫌疑人这个称谓说事,那就看看规定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法院没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说成罪犯,当然也就不能被冠以“犯”、凶手、歹徒等称谓,简单的说,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其它人就不能说嫌疑人是作案者,而“犯”、凶手、歹徒是什么意思,还需要多解释吗?
第二、你既然知道拉了警戒线,什么是警戒线?除了不能靠近外,也当然包括是否可以摄像,如果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同意,旁人凭什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不得介入,媒体如有报道需要,在经侦查机关同意并确保保密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文字报道,图片报道除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或经批准外,绝对不允许报道(这个你看看规范的重庆晚报等媒体就应该知道)。这个帖子的内容经申报吗?通过了这些程序吗?是否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不是发你感觉得到的。如果75楼分析的情况和北碚区公安分局抓错人的事情同时出在这个案子中,你认为给公安机关造成影响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是普通人想像如影视片里的那样随意,这是一项极其严谨的工作。
第三、民众想知道公安的侦查情况也并不无不妥,但首先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另外也不能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发布嫌疑人指认现场这种帖子同时违反了这两项原则,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四、既然你知道这个帖子有违法,有不妥之处,为什么了还不能批评了?为什么知道有不妥,发帖者还不及时纠正,删掉这个贴子?你前面说要监督公安机关办案,这是监督吗?你只准自己监督公安机关,别人指出发贴者的错误还就不对了,这是什么道理?发帖者也不用猜测本人的身份,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贴子确实不应当继续出现在这个网上了。
第五、想发布这类消息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过于猎奇,想发布一些所谓的内部消息,有时会弄巧成拙。如果没有特别的授权,发这类消息应该只发文字消息,并对嫌疑人加以化名或以XXX代替,这样知道这个案子的群众也能明白公安机关已经抓住了嫌疑人,被害人的亲属也会稍感安慰,公安机关也能在保密的状态下不受干扰继续办案。
第六、同是25日的重庆晚报、晨报等还报道了,捏造杭州飑车案开庭者是替身的发帖者被行政拘留一事。这个帖子和那个帖子的区别就在一个是虚构,一个是真实,但这两个贴子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违法了。如果一旦这个帖子被炒作起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肯定发帖者会被受到处理。
好了,说了这么多,该说的都说清楚了,相信发帖者也认识到了错误,希望你能及时删了这个帖子,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继续与本人纠缠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为事实摆在这里的,法律规定也写在书上的,知错能改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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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无语
第一,就普通群众乃至媒体在报道时对嫌疑人的称谓,说是嫌犯、歹徒、凶手绝对是可以的,于法、于情、于理并无不妥(如若不信,你可向相关人士咨询、求证)
第二,对你的第四条,重申观点,本人并没有认为版主有违法或不妥。
第三,你我关心的,其实都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嫌疑人最终落网,也是你我及网友(个人认为哈,冒昧表达网友意见)所希望的。
第四,网络是大家沟通交流平台,论坛需要大家共同呵护!
93楼:寒犁发布时间:2009-8-27 1:16:05
"刑事案件在未提起公诉前都是国家机密,泄露有关信息就是涉嫌犯罪."
好, 就这么定老, 立即对楼主进行立案追刑 .
94楼:津城王发布时间:2009-8-27 17:47:3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无非是想告诉大家警察又抓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给大家提供如此大快人心的消息,何罪之有?还有一点我要向那位好心的游客申明一下,网络是大家沟通交流平台,我可以发表评论,你也可以,当然其他人也可以。我没有拉任何人来“无理反驳”,请你不要胡乱猜疑了!我照相也是得到公安机关允许后才拍的,不存在偷拍之嫌。就本案,公安们确实很辛苦,破案很快,值得赞!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9年08月27日 21时18分18秒 编辑过][/COLOR][/ALIGN]
95楼:只是经过发布时间:2009-8-27 18:16:39
啊[emm3]
救命!
居然这个帖子如此的火!,整了这样久,居然还在扯!对游客的毅力和渊博学识,佩服之至!如果你去钻研航天科技,我估计中国的载人航天器早就实现装全部江津人遨游太空,何必区区几个人上天还万众瞩目!
“嫌疑人”“嫌犯”“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底该叫啥子才要得也[emm19]?真的想跑看守所把那个杀人的提出来征求他的意见,看看他到底愿意叫啥子名字安逸,呵呵~~,但我估计他最愿意的称谓是“公民”或者“打酱油的”呵呵,最好说人不是他杀的,是游客杀的!估计这样的话,他娃睡着都要笑醒。
嘻嘻~~好耍。
[emm1][emm1][emm1]
96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8-27 20:14:13
回92-95楼。本人的说法都是摆事实,讲法律,也举了若干现实的例子,既然有人看懂了,我想道理也讲得很清楚了。
至于发贴者看懂还是没看懂,认为正确也好,错误也好,都无所谓,与本人没任何关系。
97楼:最亮一颗发布时间:2009-8-30 10: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