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失主欲领回被盗电脑 民警喊他先给买主2300元
1楼:塞外发布时间:2009-4-26 15: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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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来渝经商的冯先生电脑被盗一天后,沙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通知其前去认领,但“因电脑经小偷转手,冯先生必须拿2300元给电脑的新买主”。昨日,冯先生再次来到沙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得知,他的被盗电脑已经无法再拿回。冯先生很纳闷:为何领回自己的被盗电脑还要自己掏钱给别人?警方称,这是对收购方的补偿。法律专家则表示,对于收购方对电脑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目前还很难定性。
[b]离开半分钟 一台电脑被盗[/b]
22日,冯先生与同事在重庆师范大学内推销电脑配件。中午1点30分左右,他与同事离开30余秒说事,返回摊位时发现,一台“TCL”电脑已经被人盗走。随后,他向警方报案。冯先生告诉记者,大约在当日3点半左右,他接到沙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的电话,称警方已获得该台被盗电脑的线索,并通知他于次日上午前去认领。
[b]要认领电脑 须先缴2300元[/b]
23日上午,民警胡世鑫告诉前去认领电脑的冯先生,该电脑已被小偷以2300元转卖给了电脑收购方,冯先生需要缴纳2300元付给该买主。如果他不交钱,电脑就属于收购方。胡世鑫称,“你们可以拷走电脑内的资料,但这就证明你们不要电脑了。”当时很纳闷的冯先生在拷走了电脑内的一些资料后离开。
[b]民警称新买主是善意取得[/b]
昨天下午,记者随失主冯先生前往沙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进行暗访。刚进入办公室,胡世鑫就大声对着冯先生说,“昨天是你自己选择不要的,现在电脑已经取不回来了!”冯先生在表明愿意用钱取回电脑,但能否便宜点时,胡世鑫称“绝不讲价”。
随后,冯先生表示,明知是自己的电脑,还需要自己拿钱取回,他想不通。胡世鑫表示,“想不通的事情太多,你为何不是大老板呢?”胡称,人家用钱收购了冯先生的电脑,冯就应该付钱。要么,“有本事你们自己去捉贼去,然后起诉到法院,让小偷来赔你钱!”
胡警官的同事在一旁告诉冯先生,收购方收购电脑是善意取得,法律规定其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未拿回电脑的冯先生随后不得不无奈地离开刑警支队。
[b]各方说法[/b]
[b]警方:无法认定是恶意取得[/b]
昨日,记者致电市公安局咨询电话,其接电话人员称,此事无法将其定性为恶意所得,冯先生应向收购方支付费用。他解释说,收赃人在不明知该电脑是否赃物,而以不明显低于二手市场价格收购的情况下,其属于善意取得,失主应当向对方支付这笔费用。如收购方的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价,警方可以强制追赃的手段追回。他称,如公安机关不采取此方式,有许多被盗物品都无法追回。
市公安局民警还在电话中称,市民在物品被盗后,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在警方追回赃物后,经查实确是被盗物品后,市民可凭借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前去领回。
[b]专家:应该向失主详细解释[/b]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盛红斌表示,此事无法得知收购方是否为善意所得。如收购方长期向同一人收购赃物,则为恶意取得,应当无偿退还赃物。目前,还无法断定是否恶意取得,警方或第三方应向当事人提供事件基本情况。而冯先生的遭遇,沙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并未向其提供第三方的基本交易情况,难免会让当事人产生怀疑、猜测。
[b]新闻资料[/b]
[b]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b]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盛红斌介绍,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现在普遍认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物不宜追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而实现,恶意取得的财产,警方可以扣押或追缴。司法实践中推定为恶意取得的情况有:(1)无正当理由以显著低廉的价格购买财产者;(2)让与人属明显可疑身份者;(3)受让人拒不提供让与人与交易情况者;(4)从近亲属处取得赃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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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渔网中鱼发布时间:2009-4-26 21:23:41
拿银子买回来算球了,否则。请你耍躲猫猫,练俯卧撑,顺便做恶梦就不好了。>>>>>
3楼:游客发布时间:2009-4-26 23:20:54
正常 所有权变了嘛 〈民法》里头有。。。>>>>>
4楼:jjyu8181发布时间:2009-4-27 19:18:38
所以呀,一般的东西被盗就不要给批警察说了,没用!!自己小心点就行.[em22]>>>>>
5楼:woxiao1315发布时间:2009-5-11 15: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