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人肉搜索成制度反腐新利器
1楼:我是江津人发布时间:2008-12-29 22:18:49
王长江: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专业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研究、反腐败问题研究。曾负责“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执政理论研究”等国家重大课题研究。
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太小,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远远不够,导致腐败分子觉得腐败“有利可图”,导致腐败分子“前腐后继”。这也成为当前我国反腐廉政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对此,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著名反腐问题研究专家王长江指出,反腐败必须首先让腐败分子不敢腐败。要让腐败分子只要触碰这条“高压线”就粉身碎骨,只有这样腐败分子才不敢腐败。也正因为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打持久战。
让腐败分子不敢腐败
王长江表示,目前,我们党内存在少数人腐败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当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体制设置不科学。从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原理来看,当通过腐败犯罪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其要付出的成本时,理性的犯罪人往往会主动实施犯罪;当通过腐败犯罪获得的收益远小于其要付出的成本时,理性的犯罪人往往会放弃犯罪。
所以, 反腐败必须首先让腐败分子不敢腐败。凡腐败者就要依法进行惩处,该抓的就得抓,该判的就得判,一点都不能含糊。只有这样三管齐下,法律的、经济的、名誉的一起上,才能让腐败分子只要触碰这条“高压线”就粉身碎骨,只有这样腐败分子才不敢腐败,这也是世界上廉政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用现在时兴的观点就是要加大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能否做到这一点,将直接决定我国反腐败的力度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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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我是江津人发布时间:2008-12-29 22:19:02
反腐败要打持久战
在中国的现阶段,腐败问题还是很严重的。正因为它很严重,所以党中央领导就把它上升到不反腐败就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这样的高度,没有一个社会问题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所以,我还很强调腐败问题在有些地区比较严重,在有些地区很严重,在有些地区就非常严重。正因为它的严重,所以治理起来就需要时间,需要一个过程,要想在一两年内就把腐败问题彻底消灭掉,那是一种乌托邦。
正因为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打持久战。中共中央今年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我国将在2012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达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
“制度反腐”效果最好
之前已经有人总结过了,说在我们国家的反腐败是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解放初期的反腐败就是毛主席的反腐败,是“运动式的反腐败”,就是发动群众运动,进行反腐败。随着社会的发展,反腐败又进入了另外一个阶段,靠文件、靠中央的领导人的指示来反腐败,我将它称为带有“人治特点的反腐败”。那么今天,反腐败的形式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是“制度反腐”,我认为,从反腐败的这三种形式来说,效果最好的是“制度反腐”。
由于政治运作不透明、不公开,老百姓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干部在用权的时候才产生了腐败,结果你对他用权的整个过程不了解,你怎么监督他?你怎么防患于未然?不可能。最后出来之后,全国共讨之,大家非常气愤。而且有的时候一发泄这种气愤就把矛头指向我们的制度,马上就成了问题。
如今,有了网络这个渠道,就有了更好的形式,可以使我们党的政治更加透明、更加公开,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干部、执政党用权的监督当中来。对于反腐倡廉不仅仅是一个很好的约束监督,还可以促进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要从制度上保证,让举报者不受打击报复,不仅不受打击报复,还要让他们享受“英雄”的待遇。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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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我是江津人发布时间:2008-12-29 22:19:25
网友曝光局长抽“天价烟”
最廉价监督兴起
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被网友上传至各大论坛,受关注的不是周久耕本人,而是他手上拿着的一盒烟。一番人肉搜索后,网友发现,周久耕所抽的烟是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牌系列“九五之尊”香烟,每条售价在1500元至1800元之间。 (《成都晚报》12月16日)
这几年,公务员的薪水确实一涨再涨,但是否已经高到足以承受“每条香烟1500元至1800元”?
这样问其实是不了解官场生态与世道人情——有几个官员会自己买烟抽?被网友揪住不放的那盒“南京·九五之尊”,其来源无非这么几种:要么是单位给领导的“配给”,房产局当然属于肥差单位,给局长配发几条“九五之尊”,实在是再合理不过了。剩下的,便难脱属下或寻租者“孝敬”之嫌,其背后紧跟着“行贿受贿”的质疑。
当“天价香烟”不幸遭遇了被很多人所不屑的网民监督之时,当这种无须任何国家财政支持、天然环保型的廉价监督风行一时,我们是否可以思考一些原本就是常识的权力制约之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最便宜但却最有效的其实还是来自权力之外的力量。当权力内部的自查自纠不再有效(其实这种自查自纠何尝真正有效过?),网民的力量、舆论的力量显得那么让人震撼,让被监督者不寒而栗。
还记得上世纪末某贪官因其在海外招商时的一身名牌行头,被媒体揪出来的掌故吗?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对于制度改革的推动力已经不能再漠视。公职人员不仅要学会上网,还要学着去习惯一种新兴的监督力量——网民:他们最无所顾忌,他们最没有利益纠葛。最重要的是,他们那么快捷、有效而且廉价。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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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爽歪歪发布时间:2008-12-29 22:35:44
5楼:喜之郎、发布时间:2008-12-29 23:01:46
6楼:老残发布时间:2008-12-29 23:26:01
委员长:“把腐败分子拖出去枪毙5分钟!”[emb1]>>>>>
7楼:无房游民发布时间:2008-12-29 23:42:42
8楼:小柏杨发布时间:2008-12-30 10:19:58
9楼:涩郎发布时间:2008-12-30 15:30:11
观点聚焦:经常使用互联网的人一定都非常熟悉“搜索引擎”。通过“搜索引擎”工具可以把隐藏在任何网络角落的信息“挖”出来,为己所用。搜索引擎可以搜新闻、搜图片、搜知识,不过机器终归是机器,能力有限,最厉害的搜索莫过于人力干预的“人肉搜索”。不过,随着一条法律的即将颁布,强大的“人肉搜索”恐怕要引擎熄火了——
经常使用互联网的人一定都非常熟悉“搜索引擎”。通过“搜索引擎”工具可以把隐藏在任何网络角落的信息“挖”出来,为己所用。搜索引擎可以搜新闻、搜图片、搜知识,不过机器终归是机器,能力有限,最厉害的搜索莫过于人力干预的“人肉搜索”。不过,随着一条法律的即将颁布,强大的“人肉搜索”恐怕要引擎熄火了——
“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将有法律的统一规制,网站若无视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删除要求,要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新京报12月23日)
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泛滥对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显而易见,进行必要的立法规范乃理所必然,但碍于目前该法公开信息有限,尚不知道,这种立法是否会成为一些被网络监督者关上网络监督大门的借口。
之所以要将这个问题拎出来,是因为如果该法对网络监督的界限不能厘清,那是否也意味着,那些被网络推向公众监督台前的领导干部,也可以借侵犯个人人身权利的名由,要求关闭这条被公众寄予厚望的监督通道呢?
网络的兴盛以及其自身特点,为公众更方便地监督公权力开避了一个低成本低风险的通道,难怪有人惊喜于“廉价监督”时代已经来临。从近年来的许多事实来看,一些腐败分子最后之所以得到了应有地查处,网络监督功不可没。网络监督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人肉搜索”,正是网民们的齐心协力,才使得那些腐败分子的种种劣迹大白于天下。
当然,由于存有监管尚难的现实,即便是对公权进行监督,有的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往往难以把持住边界,有的信息资料也未必就千真万切,更不能排除有人借此恶搞,甚至散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无论是哈尔滨警察致人死亡案,还是在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抽“至尊”香烟的事件中,网络披露的大量信息中,有的虽被证实,但也有的根本就经不起推敲,但没有阻挡住这些信息的漫天飞舞,直到后来被有关部门否认并澄清。
尽管网络监督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但总体来看,网络对公权力的监督应该是很有效的。事实上,网络监督也得到了许多地方的高度重视,有的还出台规定文件,要求对网络监督必须给予正面回应,这无疑有助于构建更为便捷畅通的网络监督渠道。
并不反对对“人肉搜索”进行必要的立法规范,但鉴于网络监督越来越成为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立法过程中理当考虑此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这么说来,摆在立法部门面前的当是,仔细区分“人肉搜索”边界,甄别究竟哪些属于私权范畴内,哪些行为属于对公权力的监督。一句话,“人肉搜索”立法当止于“人肉监督”,而不该引擎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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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阿虎不抽烟发布时间:2008-12-30 16:11:00
11楼:游客发布时间:2008-12-30 16:26:02
呵呵  懂个啥子哦 
主要是平民 没的有效保障  要是有保障的话  你看 不晓得要检举好多垃圾出来>>>>>
12楼:高瀑发布时间:2008-12-30 17:02:16
13楼:天外星星发布时间:2008-12-30 19:16:47
14楼:高源发布时间:2008-12-30 20:43:10
都是知名人物所以搜索得出来。你搜索我搞一下>>>>>
15楼:池边跳恰恰发布时间:2008-12-30 21:22:29
16楼:游客发布时间:2008-12-30 21:33:52
按理说非法行医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当被 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因为它侵害了医疗卫生管理次序,违反了国法与法律法规,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往往是事与愿违!
    我;陈小燕,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居民。我们夫妻深受其害,非法行医的后果是我不能生育,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我夫妻二人痛不欲生!
    2004年8月21日我因为右侧宫外孕,在油溪镇中心卫生院做手术。手术主刀医生刘乐其当时是业务副院长,手术后告之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左侧输卵管被堵塞。手术后我夫妻二人先后在江津区人民医院,中医院,重庆市第三军医大,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四处求医,吃药任然无孕。后经朋友介绍到成都华西附二院医治。2006年2月17日享受国务院特殊经贴的教授梁占光为我做开腹复孕术。术后才知道我输卵管的情况;左边输卵管伞端与左卵巢呈膜性粘连,伞端长约1.5厘米残端见缝扎线,壶腹部缺如,峡部远端见缝扎线。右边全部缺如。稍有良知和医学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我的双侧输卵管已经被做了绝育手术!他剥夺了一个大龄已婚未育妇女最最基本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权法》明文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在未经病人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给已婚未育的大龄妇女做双侧绝育手术,严重侵犯我丈夫的权力实属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夫妻二人开始追究刘乐其的刑事责任。然而我们受到的重重阻力,都是为了层层保护非法行医者的嚣张势力。
    刘乐其:1999年12月27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类别是外科。是否依法注册:未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1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出科目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这两点恰恰证明了一个医生在其本专业内有执业资格,对未经注册的其他专业而言,他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姊妹罪“非法进行绝育手术罪”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做节育复通手术,加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刘乐其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罪。
    2008年1月3日我夫妻将刘乐其非法行医的材料交到江津区卫生局局长付培中的手中。要求处罚非法行医者数月后仍无音讯而是给刘乐其加官升职;由副院长提升为书记。2008年6月16日我夫妻二人将此事上报重庆市卫生局法监处妇幼处纪检处的领导接待  了我们并告之我们一个月给结果,但是至今无结果。在此期间,也在公安局立案 
未果。讲津区卫生局再次将刘乐其提升为贾市西湖镇卫生院院长。此行为是在向穷苦老百姓公开示威的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我想请问;是谁滋长了非法行医的嚣张势焰/是谁在延续嚣张的非法行医。是谁在保护某些地方执法的不作为/又是谁在给那些欺上瞒下的保护伞开通了渌色之门/ 
  
   现在卫生局的局长付培中书记杜长志集体掩盖事实包庇刘乐其及卫生院有谁能为我讨回公道。>>>>>
17楼:游客发布时间:2008-12-30 21:57:56
中国公民的人权和生命健康权被侵害时谁来维护    检举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局长付培中,书记杜长志,副局长周天成欺上瞒下集体包庇保护非法行医的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不作为。按理说非法行医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当被 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因为它侵害了医疗卫生管理次序,违反了国法与法律法规,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往往是事与愿违!
    我;陈小燕,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居民。我们夫妻深受其害,非法行医的后果是我不能生育,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我夫妻二人痛不欲生!2004年8月21日我因为右侧宫外孕,在油溪镇中心卫生院做手术。手术主刀医生刘乐其当时是业务副院长,手术后告之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左侧输卵管被堵塞。手术后我夫妻二人先后在江津区人民医院,中医院,重庆市第三军医大,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四处求医,吃药任然无孕。后经朋友介绍到成都华西附二院医治。2006年2月17日享受国务院特殊经贴的教授梁占光为我做开腹复孕术。术后才知道我输卵管的情况;左边输卵管伞端与左卵巢呈膜性粘连,伞端长约1.5厘米残端见缝扎线,壶腹部缺如,峡部远端见缝扎线。右边全部缺如。稍有良知和医学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我的双侧输卵管已经被做了绝育手术!他剥夺了一个大龄已婚未育妇女最最基本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权法》明文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在未经病人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给已婚未育的大龄妇女做双侧绝育手术,严重侵犯我丈夫的权力实属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夫妻二人开始追究刘乐其的刑事责任。然而我们受到的重重阻力,都是为了层层保护非法行医者的嚣张势力。
    刘乐其:1999年12月27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类别是外科。是否依法注册:未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1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出科目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这两点恰恰证明了一个医生在其本专业内有执业资格,对未经注册的其他专业而言,他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姊妹罪“非法进行绝育手术罪”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做节育复通手术,加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8年1月3日我夫妻将刘乐其非法行医的材料交到江津区卫生局局长付培中的手中。要求处罚非法行医者数月后仍无音讯而是给刘乐其加官升职;由副院长提升为书记。2008年6月16日我夫妻二人将此事上报重庆市卫生局法监处妇幼处纪检处的领导接待  了我们并告之我们一个月给结果,但是至今无结果。在此期间,也在公安局立案未果期间在卫生局两个局长一个书记的庇护下,江津区 卫生局再次将刘乐其提升为贾市西湖镇卫生院院长。此行为是在向穷苦老百姓公开示威的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为此我夫妻二人多次到北京向卫生部,中纪委,国务院信访局上访。上面通知重庆市市政府,市卫生局调查此事。但其结果是重庆卫生局庇护了刘乐其非法行医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违法事实,硬将‘的知结果是宫外孕后两小时才做手术看成是急诊[有确实证据]而政府纪委说我管不了此事/
    我想请问;是谁滋长了非法行医的嚣张势焰/是谁在延续嚣张的非法行医。是谁在保护某些地方执法的不作为/又是谁在给那些欺上瞒下的保护伞开通了渌色之门/ 在中国的法律是否还有它的公正老百姓的冤屈谁来伸非法行医不严厉打击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无法保障谁来为老百姓做主。在和谐社会在爱好和平的世界友人的眼中老百姓的人权何在政府一些官员立党不为公执政不为民要之何用非法行医何人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何人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