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未经房地产机关备案类合同不获认可
1楼:江津人民很行发布时间:2008-9-8 17:29:57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大喜)9月5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传出消息:根据重庆市有关政策,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将于9月中旬再度作出调整。
据了解,按新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于签定正式《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地产权证》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提供已付清全部房价款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对因职工或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则可每年提取一次,但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提取的,仅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六类患者。
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职工,将无法再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马上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而要在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都未再就业,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强调:除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发放,且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外。开发商以“认购”、“定购”、“团购”和“集资联建”等名义与职工签定,且未到房地产机关登记备案的购买合同由于已被明令禁止,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将不获认可;个人办理的综合消费贷款、授信贷款等非购住房贷款行为,也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楼:摄友发布时间:2008-9-8 21:39:38
3楼:152008发布时间:2008-9-8 22:27:26
4楼:重庆De辣哥发布时间:2008-9-8 22:58:23
[em6]几乎对萧条的房产没什么促进...多此一举[em6]>>>>>
5楼:怪弥日眼发布时间:2008-9-8 23:54:36
[quote][b]以下是引用 [u]重庆De辣哥[/u] 在 [i]2008-9-8 22:58:23[/i] 的发言:[/b]
[em6]几乎对萧条的房产没什么促进...多此一举[em6]
[/quote]
看来辣哥不止一两套房子哦[em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