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江津女生在校被打出精神分裂,打人家长赔27万余元
1楼:叮叮当当发布时间:2015-7-2 9:35:11
 特约记者 周杭
  
     江津日报讯  初中女生在教室外,而且就在班主任的视线范围内遭到同学家长的打骂,随后精神恍惚,导致精神分裂。2012年,区法院判决打人家长赔27万余元,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校方上诉。日前,市五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小红是江津某中学2011级学生,班主任是白老师。2009年3月一天的早上,小红在教室自习。7时30分左右,同年级四班学生小强的父亲吴某来到教室门口,要找小红询问儿子的情况。白老师准许后,小红走出教室,站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白老师站在教室门口,相距约两三米。
    
     吴某先问小红是否知道小强在哪里,小红说不知道,吴某又指责小红,称小强离家出走与小红有关。小红不服气地说“即使知道也不告诉”。
    
     吴某听后顿时发怒,打了小红一记耳光。白老师见状立即予以制止。
    
     法院审理查明,此事件发生前,小红言行正常;但此后小红言行逐渐发生变化。有一天,小红突然高兴地告诉白老师,说她叔叔是警察,要让叔叔把吴某抓起来。期间,小红开始练习跑步,说自己要锻炼身体,以后当警察,抓坏人。
    
     随后,小红的状况继续恶化,自我封闭,整日用长发将脸部遮住,上课时突然泪流满面。她先后在区精神康复院、〇九四职工医院门诊诊疗,并于同年4月29日至7月27日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小红的监护人认为,小红在校内受到其他学生家长的伤害,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打人的家长及学校一并告到了区法院。
    
     2012年11月,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小红患精神分裂症与被殴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法院予以确认。吴某故意殴打小红,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放任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校园,并允许其直接询问未成年学生,客观上给侵权的第三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小红被殴打后精神状态逐步恶化,学校明知这些事实,但未将其送医院诊疗,也未告知她的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小红的监护人疏于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也有一定过错。
    
     区法院酌情确定由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余元;学校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6万余元。
    
     法官解释,所谓补充责任,就是在打人家长无法或没有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校方在16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均为化名)
2楼:290124454发布时间:2015-7-2 13:06:59
倒认为校方责任更大,如果校方管理得当,就不会有此事件在校园内发生。。。[em24]
3楼:重庆De辣哥发布时间:2015-7-2 13: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