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今起我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打报告
1楼:上面有人发布时间:2015-6-4 11:40:00
[color=#ff0000]一、报告范围[/color]      
所称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color=#ff0000]二、报告内容[/color]      
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color=#ff0000]三、报告方式[/color]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除丧葬事宜在事后10日内填报《丧葬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外,其他事宜在事前10日内填报《办理喜庆事宜报告表》。各镇街、区级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各村(社区)两委会成员向所在镇街党组织报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      
[color=#ff0000]四、有关要求[/color]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节约从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      
(五)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color=#ff0000]五、查处问责[/color]      
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视其情节,依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的钱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江津委发〔2014〕14号)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楼:wx淡笑那红尘发布时间:2015-6-4 20:19:00
3楼:51号兵站发布时间:2015-6-23 17:09:02
悲哀,一个无聊的帖子会有400多的浏览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