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原创]《经济半小时》中介乱象:安监局身边“牛人们”
1楼:曝光台发布时间:2015-4-9 12:43:47
视频地址::[url=http://jingji.cntv.cn/2015/03/28/VIDE1427551826795650.shtml]http://jingji.cntv.cn/2015/03/28/VIDE1427551826795650.shtml[/url]
【目前在我国,很多行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红顶中介的影子,他们踩着市场和政府两条船,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前不久我们接到了重庆市民营加油站的集体举报,说当地安监部门从安全培训,到安评报告背后都有政府的影子,也就是所谓的红顶中介。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记者也赶到了重庆进行调查。】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b]安监局指定安评公司做报告 外地安评公司被迫退出开县市场[/b][/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在重庆的开县,总共有42家民营加油站,记者在多个民营加油站随机走访时发现,这些民营加油站的安评报告,竟然全部出自同一家安评公司--重庆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所谓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其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一种评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申请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简单的说,就是民营加油站如果想要正常营业,前提是必须要一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具安全评价报告,才能够取得营业许可证。[/font]
[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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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民营加油站必须要一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开具安全评价报告,才能够取得营业许可证[/font][/align]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市开县某民营加油站负责人:我们只要把这本书拿过来,办证。[/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为什么要非要把这本书拿过来?[/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因为有安评报告才能发证。[/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我们能不能不做这个安评报告。[/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当时那个是安监局,必须要这么做,要通过安全报告我们才能拿到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这个安评报告交了多少钱?[/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交了三千块钱,三千。[/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那这个安评报告,当时这个人来了之后,在咱们这做了哪些工作?[/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就是在咱们这看了一下,看了一下。[/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大概多长时间,他看了一下?[/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大概半把个小时。[/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然后就来这一次,看了这半把个小时,就出了这份报告。[/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嗯。[/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花个把小时,在加油站转一圈,收取 3000块钱,这样的一份安全评估报告,对于眼下利润微薄的民营加油站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但如果没有安评报告就拿不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就无法开门营业,重庆开县的多位民营加油站负责人告诉记者,费用高他们勉强能接受,但接受不了的是必须要选择重庆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来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重庆开县全县42家民营加油站,为何都必须要选择同一家安评公司呢?难道重庆市是只有一家安评公司吗?[/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经过走访和在网络上搜索,发现在重庆市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安评公司共有十多家,做一个加油站的现状评价报价在3000元左右不等,如此多的选择,为什么开县的42家民营加油站,非要集体选择这一家重庆市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来做安全评估呢?记者在多个民营加油站里进行了询问。[/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你们是怎么找到这个安评公司的?[/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市开县某民营加油站负责人:这个也是安监局带过来的。带到这来的。他们找的人。[/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他们找的人?[/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嗯。不是我们去找的,不是我们去找的。[/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安监局怎么说的,就把这人带下来?[/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他说安全评估报告,他带公司来,他来给我们做。[/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你怎么知道这家评价公司的?[/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负责人:这个评价公司是开县安监局请的这个公司。[/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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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开县的一家民营加油站负责人介绍说,是安监局找的重庆市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给全县42家民营加油站做安全评价[/font][/align]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眼前的这个人,叫彭必轩,是重庆开县成品油协会的会长,他告诉记者,他们成品油协会在2013年上一次做安全评价的时候,也尝试联系了具有甲级资质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当时双方甚至已经签订了评估合同,但安全评评估工作刚做了三四家,重庆安科院中途就奇怪的宣布退出了。[/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开县成品油协会会长彭必轩:搞了三四个加油站,他就不搞了。我问为什么,他说明的是我们评价,实质是按他们安监局说的办。他说我们是个国营单位,不敢乱来。我们都交了钱的,但他们还是把钱退给我们了。后来刘科长就带着重庆地建下来了。[/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国营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估公司不敢承接开县民营加油站的评估业务,重庆安科院的自动退出,原因是不是像彭必轩说的那样呢?记者电话咨询了重庆市安科院。[/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这个情况我都清楚。就是说是这样,因为我们有些工作跟安监局可以说沟通得不是很好,因为有些安监局尤其怎么说啊,它一个指定性的东西,指定某一家机构来做,但是这种行为不符合上面的政策,就是区县安监局有一些科长之类的有这些情况,跟某个机构比较熟他就指定某个机构来做,其他机构来做又不可能他有意的刁难这种情况,但是安全评价它是没有资格来指定某个机构,地方安监局怎么说啊,就是不太那种的行为。因为以前我们也做过,做过以后拿去他不认。[/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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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当地安监局都是指定机构来做安评 如果其他机构做的话 会被有意刁难[/font][/align]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市安科院负责接待我们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即使是国营甲级资质的评估公司,如果不是地方安监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就算是正规做的安全评估报告,也不会得到当地安监部门的承认,这种潜规则之下,他们在开县自然无法开展评估业务,退出开县的市场,实属无奈之举。[/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众多民营加油站负责人告诉记者,正是因为有开县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带着企业来引荐业务,大家才心知肚明的请重庆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来给自己做安全评估报告,那么这家中介是不是也和开县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认识呢?记者也询问了重庆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你们跟开县安监局科长熟是吧?[/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刘科长。[/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带着评估企业来检查民营加油站,评估企业也丝毫不回避和安监局工作人员熟悉,外地评估公司离奇的退出当地市场,42家民营加油站集中选择一家企业做安全评估,这样的默契,的确让人感到怀疑。那么,是不是开县安监局指定了重庆市地建作为开县42家民营加油站做安全评估业务呢?记者在开县安监局,找到了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刘科长。[/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我们这儿的安评都是由哪些公司做的?[/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重庆市开县安监局危化科刘方坤:安评是地建公司做的。[/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所有的社会加油站都是地建做的?[/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刘方坤:对。[/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为什么四十多家都是地建做的?是加油站自己找的吗?[/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刘方坤:最开始他们也是找安科院做的,安科院后来不做了,最后他们才找的地建公司来做。有资质的安评公司都是在安监局备案的,我们只是把文件发给他们,让他们自己去选。[/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记者:是他们自己找的,不是咱们找的,你确定吗?[/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刘方坤:不是不是。[/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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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重庆开县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只是向民营加油站推荐了重庆地建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行政命令上的指定[/font][/align]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几番询问,重庆开县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是轻描淡写的承认,他们只是负责向民营加油站推荐了这家中介公司,并没有任何行政命令上的指定,最终的选择,都是企业自主的行为,为什么不推荐其他评估中介公司,开县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回答记者的疑问,但民营加油站的负责人们则无奈的告诉记者,正是这种看似不经意的唯一性的“推荐”,42家民营加油站最终都不约而同的,集中选择了这一家中介公司。[/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b] 【半小时观察】破除红顶需断腕勇气[/b][/font]
[font=Tahoma, Helvetica, Arial, 宋体, sans-serif] 从培训学校到安评公司,我们不知道在在重庆安监系统还有多少这样情况。他们与政府部门有着扯不断的复杂关系。而政府似乎也很乐意维持这样的现状。这些中介机构一方面以市场角色创收盈利,一方面又沾染着行政权力的色彩,在“灰色地带”游走,在市场竞争中“旱涝保收”,从而随意践踏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而在这背后有着多少权钱交易,我们不得而知。破除红顶中介,斩断的是利益,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壮士断腕的勇气,断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font]
2楼:曝光台发布时间:2015-4-9 13:01:06
曝光重庆江津安监局和中介机构的猫腻
中央台经济半小时播出的重庆安监局,
http://jingji.cntv.cn/2015/03/28/VIDE1427551826795650.shtml
曝光了重庆市开县安监局指定中介机构给加油站做安全评价的问题,其实重庆江津区安监局也有,我来曝光,请有关部门查处。
我们是一个机加工企业,有回江津安监局局长带人来检查安全,说我们噪声超标,灰尘超标,机械油有毒,说要引起啥子职业病,我说我们机加工随便朗格都有声音,那些磨削油都是正规产品,不可能有毒,对人体有毒肯定我们要找厂家负责。那个局长就说,超不超标我们企业说了不算,必须喊中介机构来做检测评价,看检测和不合格,然后就喊他带起来那个啥子“专家”拿名片跟我们,喊我们跟他们联系做评价。如果不做,就要罚款
后头我们都斗跟那个中介公司联系,啥子惠能标普公司,说做评价要3万。我们说贵很了,我们找其他公司做,那个中介公司的就说“我们公司做的好,又便宜,你看,别个安监局局长都带起我们来,你要懂撒”。
我们问了旁边的企业,都遭喊做啥子检测评价,有些说只喊他们做检测,提醒我们,如果跟那个局长搞好关系(你懂的),斗只做检测,几千块钱,不把他豁好斗喊你做安全评价,几万!
我们一个小企业,污染根本不严重,就凭他耳朵听耳朵看鼻子闻,就说我们有噪音,油有毒,拿几万搞那些形式主义,出本书,几万块。何以承受!安监局还喊每年去参加培训,几百块,这些都没啥子,法律法规我们遵守。那检查安全的时候做啥子检测评价要带起中介公司的来?这不明摆起要我们在他那点做的吗?而且同类型的单位不一视同仁,就凭他一句话,有的花几千做检测有的花几万做评价?法律法规难道不一样吗?那个局长的原话是“就凭我检查到的,你们严重些,就要做评价!他们轻微些,就只做检测!不做就罚款5万以上!”既然做检测和评价是为了断定我超不超标,那凭啥子还没做出检测结果的时候你就能凭主观说哪个轻微哪个严重!
这个局长和中介公司恐怕和遭央视新闻曝光的开县安监局一样有猫腻吧,我看到中介公司手头居然有我们在安监局组织安全培训时候的签到册!!!每个单位的老板联系人电话这些都有,这个签到册是怕只有是安监局提供给他的吧,这得花多少钱买?这个局长天天带人去收拾企业,搞的企业唉声载道,恳请相关部门好好查处下吧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15年04月09日 13时21分11秒 编辑过][/COLOR][/ALIGN]
3楼:游客发布时间:2015-4-9 23:35:37
4楼:游客发布时间:2015-4-13 16:32:20
您好!感谢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心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生和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2010年卫生部公布全国累计发病达75万例,职业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安监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在下步工作中,对一些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粉尘毒物等危害因素种类较多、容易引起群发性职业病事故的企业,按照总局47号令的要求,督促其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全面弄清本企业现状,开展针对性、系统性的综合整治和完善工作规范;对生产工艺和作业场所简单、从业人员较少、危害因素种类较少的企业,重点督促企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超标情况实施综合治理和完善工作规范。
欢迎您对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建议和宝贵意见,并对安监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有疑问,可与安监部门直接联系,联系电话:47559879,也可将建议和要求发送至邮箱,电子邮箱:510461272@qq·com,我们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办理,再一次感谢你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5楼:冷寒极发布时间:2015-4-14 9:36:13
贪腐现形图
 
——严厉警告“海城刘汉”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
 
已经落马的原济南市委书记王敏在《忏悔书》写道:“夜夜难以入睡,几乎天天半夜惊出一身冷汗,醒来就再也睡不着,总想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出事。白天常常魂不守舍,省委通知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上班时怕回不了家;上级领导约去谈工作,也怕是借题下菜。开会时在台上坐着,往往心不在焉,只得强打精神撑着;一个人时,唉声叹气,多次用拳头敲打自己的脑袋,发泄胸中压力。”这里非常形象地为我们描绘出一幅现任贪腐官员的生存图景。就如同至今仍然胆敢顶风贪腐作案的辽宁省鞍山海城市“海城刘汉”、涉黑恶商、共产党员、人大代表、巨骗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任海城主要市领导的‘三哥’等腐败分子们,这是濒临绝望的状态,比“热锅上的蚂蚁”更甚,或者可以称之为是这些腐败分子们的“末日焦虑”!
“海城刘汉”、涉黑恶商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任海城主要市领导的‘三哥’等腐败分子一伙,盘踞在海城市违法乱纪、犯上作乱二十余年,坑害国家、祸害百姓,暴敛非法不义之财数十亿。他们依靠背后保护伞的庇护,违法乱纪、无恶不作。其黑恶势力早已侵入海城市官场,并且根深蒂固、盘根错节,其保护伞更是权势熏天,他们还用巨资贿赂、收买了360、百度等各大网站中的一小撮人帮助他们疯狂埋帖、删帖,妄图掩盖腐败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袁守富口吐狂言说:“我们在各大网站包括新华网、百度、360、网易等都花了大价钱,比其他所有的黑老大出的价钱都要高很多,贿赂、收买了一大批管理人员,白天晚上帮助删帖,比公安局还灵,只要一看到有揭露我袁老大罪行的帖子发出来就立即自动自觉地帮助想办法删贴或屏蔽,而且都是日夜帮着守候看帖、删帖和埋贴,他们拿了我的钱的管理员比狗还听指挥!”他们还号称把海城市打造成党中央和中纪委也不敢管的“袁家天下”,是独立王国!
他们官黑勾结,结成黑色利益共同体,大肆进行做假账、骗取、私分190万元国家财政巨款!盗卖上亿斤国库战略储备粮!强占、剥夺海城王石镇中沟村民几十万平方米农用基本耕地据为己有,逼得中沟村百姓十余年间去北京上访!在腐败官员的协助下私改户口和身份证漂白被判过刑、蹲过监狱的罪恶身份、不经选举成为人大代表和共产党员!以欺骗手段、侵占他人400万元钱14年不还,害得债权人家破人亡!雇用杀人犯“二提库”当保镖、以血腥手段强抢广州——西柳运输线!袁守富名下或当幕后老板的多家公司常年偷税漏税!他看中的中沟村的一个泉眼,为了显示他的霸道不让全村人吃泉水,竟然用大粪给堵上!在海城站前、海城南台霸占多处土地盖起大楼不用花钱买地上税!强行霸占海城公铁水货场!在中沟村和大屯镇大规模制作假烟谋取暴利!私自开采矿石,等等,这些虽然只是冰山一角,背后黑幕更加惊人,但足以证明辽宁省鞍山海城市的官场腐败乱象达到了惊人程度!
就在徐才厚在位期间,“海城刘汉”袁守富还用百万巨资,为其儿子袁广潮买官,使其儿子袁广潮从一个士兵一跃成为鞍山消防部队中级指挥官。袁广潮不但不帮助其父袁守富悔过自新,反而助纣为虐,成为其父袁守富穷凶极恶的帮凶,极大地玷污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形象!在袁广潮当初入伍的时候,袁守富就花巨资为其子袁广潮制作了一套假档案,并买来组织政审表,父子俩亲自作假,并在父亲一栏填上了假信息,隐瞒袁守富曾被判刑蹲监狱的历史,欺骗组织政审。
就是这样一伙腐败犯罪分子,辽宁省鞍山海城市的个别主要市领导居然说出:“袁守富是海城市的宝贝,要当作先进典型人物加以大力宣传!”但是,海城市的老百姓却说:“袁守富更是海城市的‘现世报!’”
为了掩盖腐败犯罪事实,他们官黑勾结,对揭发他们的一个老记者暗中进行电话监听,并将他私自抓进公安局进行威胁、恐吓,并非法搜查抄家,将揭发他们的举报材料和犯罪证据毁掉,还逼写悔过书。现在,年近七旬的老记者为了躲避涉黑恶商袁守富一伙儿的迫害,数九寒冬到处流浪,不敢回家!袁守富他们还策划在适当时机,把举报他们的一个老记者抓进精神病院,要捆绑上,采用电击,打针吃药,按精神病人处理,一定要把他折磨成重症精神病;或者制造车祸害死举报人。还扬言:“这就是我袁守富一个共产党员和人大代表的作风,谁敢揭发举报我,我就这么收拾他,直到把他整死!”
然而,海城市当地的市委和政府面对举报和网络持续曝光,非但不介入查处,反而,个别主要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还想替这些腐败分子“袁苍蝇”们出头‘摆平此事’,竟然拿出天文数字的巨资妄图收买举报人,结果给了一个毫不相干的鞍山市政府官员,被黑吃了黑,真是可笑之极!
之所以海城市当地市委、市政府的个别主要官员如此包庇袁守富涉黑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与他们在其中存在着大量的串案、窝案有极大的关系!这些说到底,就是为了一个“钱”字!不知道他们的屁股底下坐的还是不是共产党的椅子,代表的还是不是老百姓的利益。
可以说涉黑恶商袁守富不经政审和选举就成为共产党员和人大代表,并且组织涉黑集团,犯下种种违法乱纪之事,海城市个别主要官员勾结、卷入其中,吃着干股,为其提供保护伞,结成团伙性腐败,是在公然蔑视和挑战党纪党规;是在公然蔑视和挑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在公然蔑视和挑战我国的神圣法律,是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所绝不能容忍的!
审判总要到来,不管谁是审判者,贪赃枉法的官员都自认是罪人。善意的理解,辽宁省鞍山海城市“海城刘汉”、涉黑恶商、共产党员、人大代表、巨骗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任海城主要市领导的‘三哥’等腐败分子,他们仿佛也一直期待终结的时刻,——在泥潭里固然恣意快活,但于欲望极度满足的背后却也隐藏着极度的不安——因为一场戏总要落幕,如此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权力狂欢,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他们明白,尽管整个权力监管系统失效,但天谴还在。只不过,在审判降临之前,他们大多怀有侥幸心理,总觉得自己不会是那个倒霉蛋。基于绝对权力而来的自负,让他们陷入某种愚蠢而狂妄的状态:谁也不可能知道我的作为,大家都是如此行事,只要不得罪权力授予者,其强大的庇护绝对能击败中纪委;我们都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一亡俱亡,除非日月翻转,可怕的系统性崩盘才会发生。但是,我们感受到了辽宁省鞍山海城市“海城刘汉”、涉黑恶商、共产党员、人大代表、巨骗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任海城主要市领导的‘三哥’等腐败分子的焦虑和不安,你说他们可怜么?可怜,但活该!
 (备注:广大网友请在搜狗、百度和360上搜索:海城袁守富——五个字,从多个主帖《(惊人爆料)借400万14年不还党员人大代表袁守富当初竟是政府官员指派的杀手》及其它曝光文章中看他们的罪恶详情,也可以到天涯、腾讯、法制日报、中华、互动中国等论坛看主帖和相关文章。或把曝光文章及主帖中的任意文章的标题单独搜索!百度、360搜索平台和网易论坛新手上路栏目中的个别人已经被这个腐败犯罪集团用巨额资金贿赂、收买,成为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的帮凶,在帮助袁守富疯狂埋帖、删帖、控制点击量、把新帖埋在中间或者后面等,网易论坛部分管理员在收受犯罪分子袁守富巨额资金贿赂后,从2015-04-08 03:25:54起屏蔽了主帖后面的正义文章,疯狂违法删帖,妄图帮助涉黑恶商袁守富团伙性腐败犯罪集团逃脱法律制裁!我们将向12377举报!我们会每天持续不间断地发表新的揭露和曝光文章,请广大读者搜索阅读其它主帖,并可以把每天的新文章标题单独进行搜索阅读。我们对网易论坛个别人的疯狂屏蔽和删帖犯罪行为,以及360、百度个别人的埋贴封锁正义文章等犯罪行为的时间点等已采集、保全各种证据。你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犯罪,是在明目张胆的与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唱对台戏,是在与党中央的反腐倡廉对着干!那些被涉黑恶商袁守富用巨额资金贿赂、收买的网站及个人,在这个腐败犯罪团伙被法办后将一同被法律严惩!号召广大网友支持正义!大力转发正义文章!)
[严正警告——百度和360今天当班的个别管理员在收受涉黑恶商袁守富的巨额金钱贿赂后,已经成为涉黑恶商袁守富腐败犯罪集团的帮凶,帮助袁守富疯狂埋贴,妄图使涉黑恶商袁守富腐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逃避法律的打击!!!我们在这里提出严正警告,并坚决与这些腐败分子斗争到底!!!!]
6楼:nvrenjy999发布时间:2015-4-15 13:06:01
[em21][em14][em24][em4]呵呵,今天的心情真的是有点。。。。
7楼:96919218AAJw发布时间:2015-4-17 1:21:53
当你不如意时,请望望背后,其实我一直就在你的身边支持着你!
8楼:游客发布时间:2015-4-17 10:24:36
真象? 呵呵,今天的心情真的是有点。。。。
9楼:aa12345发布时间:2015-4-24 16:31:05
10楼:aa12345发布时间:2015-4-24 16:33:01
能不能把此人的姓名给整出来,人肉搜索。要全面曝光此人
11楼:文学书发布时间:2015-4-29 11:53:5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12楼:文学书发布时间:2015-4-30 11:42:21
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强调:
提升工作摆位 强化责任落实
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4月29日,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召开,强调要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最高职责,工作摆位更突出、责任落实更严细、监管执法更严格、协调沟通更密切,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普通劳动者根本利益,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4月29日,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召开,强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最高职责,以落实国办发20号文为有利契机,工作摆位更突出、责任落实更严细、监管执法更严格、协调沟通更密切,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普通劳动者根本利益,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李兆前主持会议。
杨栋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心贴心、实打实、硬碰硬,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胸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广大劳动者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切实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权益,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发展。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强化执法力量,提高监管实效。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含糊,各部门守土负责不推诿,“防、治、保”无缝衔接,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让广大劳动者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
杨栋梁强调,必须聚焦深层次矛盾,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最迫切问题,在预防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在依法治理上花更大力气。要深化源头治理整顿,持续加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频出重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大力推动不达标企业整顿关闭,解决基础不牢问题。要组织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做到信息准、情况明、无遗漏。要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紧密结合新情况,加快制定新标准,解决法规标准针对性不强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锁定攻关方向,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等基础研究,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依靠科技手段动态监测职业危害,解决科技支撑力量不足问题。要推动设立全国尘肺病防治基金,研究设立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资金,推进尘肺病人救助和职业病危害治理,解决保障措施不完善问题。
王国强强调,职业病防治是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关口前移,抓住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的历史机遇,继续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要密切衔接,以维护和促进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落实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要以人为本,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全力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要攻坚克难,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提高职业病救治水平,进一步提升职业病报告和监测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
(中国安全生产报 邵卫卫 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刘曦东/摄)
13楼:文学书发布时间:2015-5-5 8:37:56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针对问题: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条规定对这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 全文 
14楼:文学书发布时间:2015-5-11 16:02:2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5楼:文学书发布时间:2015-5-11 16:54:43
职业病住院人数去年增加六成 专家提醒离职前一定要去体检
2015年04月29日 07:13:11  来源: 重庆晨报
专家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隐匿性的铅中毒,尽量少吃皮蛋、爆米花等食物
本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也许有人问,近视眼、颈椎病算不算职业病?卫生部公布,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已经说明,职业病包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等10类132种。
不过,专家提醒市民,小心生活中隐匿性的铅中毒。尽量要少吃皮蛋、爆米花、铁皮罐子的水果罐头等含铅食物,不要用色彩斑斓的玻璃器皿,孩子的塑料玩具不要选择那些色彩特别鲜亮的。
职业病住院人数增六成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科主任王永义介绍说,据统计,去年医院职业病患者人数比往年有明显上升,该院职业病住院人数比往年上升60%以上,门诊病人比往年增加20%以上。
为何住院人数上升如此之快?王永义解释,一是,职业病患者人数确实在增加;二是,有害工种的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更多人要求来医院做职业病鉴定;三是,正规企业这方面的意识也在增强,他们会定期组织员工来医院检查鉴定。
不过,王永义也表示,也有一些私人的加工厂,明明知道厂里一些工种容易得职业病,但为了省事和省钱,很少给工人做相应的体检。一旦发现职业病,往往员工的身体已经出现了明显症状。
另外,王永义在门诊还遇到过一些辞职后才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的人。他提醒,一些有害工种的员工,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入职、离职前,一定要到医院做针对性体检,好为以后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尘肺病仍是头号杀手
王永义说,尘肺病、噪声聋、职业性中毒为重庆地区常见的职业病。最近两年,尘肺病仍是重庆市的头号“职业杀手”,但噪声聋已超过职业性中毒,排名第二位。
王永义表示,当劳动者工作环境中的噪声大于或等于85分贝,连续3年在这种环境中工作,会对劳动者的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造成耳聋。其中,矿工、冲床、空压机等属于高危工种。
如果你是高危工种的员工,平时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来保护自己的听力。一旦出现听力下降、耳鸣、耳痛、头痛、眩晕等症状,请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早到医院进行针对性检查。
小心生活性铅中毒,少吃皮蛋爆米花
铅中毒在职业性中毒中最常见。其实在日常生活中,生活性铅中毒的病人也不少。王永义以前就看过报道,一些不良商家在虫草中添加重金属来增加重量,这样一来,虫草变成了“毒草”,人服用后会出现铅中毒反应。
王永义表示,人体自身对铅元素有代谢能力,90%的铅元素都进入骨骼,过量了就会进入人体血液,损伤体内的一些酶,诱发中毒。轻度铅中毒会引起腹痛便秘,中度中毒会导致贫血、肝损伤等。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通过注意一些小细节来防范。王永义提醒大家,尽量要少吃皮蛋、爆米花、铁皮罐子的水果罐头等含铅食物,不要用色彩斑斓的玻璃器皿,孩子的塑料玩具不要选择那些色彩特别鲜亮的。
建议>
能做胸片尽量不做CT
可要求医院提供防护帽
昨天上午,渝中区卫计委和渝中区卫生监督局在通远门城墙遗址公园展开《职业防治法》宣传周公众宣讲,为职业工人和市民普及工作和生活中的防辐射防职业病知识。
卫监部门一负责人建议,受检者不要主动要求进行医学放射影像检查。如果非要做,那能做DR(直接数字化X射线系统)胸片检查的,尽量不做CT。
那么要做CT检查时,如何保护你的甲状腺呢?该负责人回答,如果想保护自己的甲状腺,可以要求医院提供防护帽等,从而对非检查部位进行屏蔽保护。
16楼:shfangzhen发布时间:2016-4-20 9:17:58
女大学生单膝下跪向另一女生求婚 相拥亲吻[url=http://www.shfangzhen.com.cn]箱包厂[/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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