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磷肥厂退休职工无房居住,请求政府予以解决
1楼:江津之声发布时间:2014-12-5 16:52:57
[size=5]重庆磷肥厂退休职工无房居住
请求政府予以解决[/size]
刘副区长、区信访办:
    我叫罗永高,现年67岁,从1965年起始至今在重庆磷肥厂工作,已退休,现在无房居住,在外租房居住,而每月的支出依靠退休工资维持,因现我年老多病工资已完全不能支付高额的房租和每月生活费用。
    2009年江津法院宣布重庆磷肥厂破产,并由江津区经信委牵头成立的破产清算小组进行对厂里债权债务及职工住房安置问题进行解决。江津区经信委对职工安置问题对职工作出了保证,会妥善安置每一位厂里职工,并保证每一位职工有住房居住,不会出现无房居住的情况,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我曾多次请求我厂领导及经信委为我解决住房问题,而得到的是不同答复,最先是安排在招待所一间暂住,听候安排,可到现在又以各种理由说我不符合获得安置房条件不予以解决,对此我深感不解。
    一、经信委所确立的公房住户登记时的登记标准不合理。
    2011年以江津区经信委牵头成立的破产清算小组进行住房登记时,不分青红皂白,不管你是合法安排还是不遵守规章制度私自强占,只要能提供公房水电费发票就一概承认,予以登记造册,这次搬迁,就一视同仁享受“公房住户搬迁待遇”。
对于经信委所确立的公住房登记标准中对私自抢占共有住房行为予以了确认,但对于我这种将一辈子都奉献给厂里的老职工,现在也实际无房居住,且每月生存都出现困难,就是因为认为共有房屋应当为国家所有,而遵守相关厂里规章制定未向其他私自抢占共有房屋的职工(含非本厂职工)那样对共有房屋进行强行占用,对于我的行为经信委不但不给予肯定,反而以我在此期间未拿出经信委所要求的私自强占房屋期间的水电费发票为由,说我不符合经信委所规定的公住房条件而不予登记,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对于我这样一心为厂里着想,一生为厂里付出的老职工,现在却落得如此的境遇,对此我感到不公。
    对于那些职工(含非本厂职工)私占厂房反而变成合法安置的不正常情况,请区委区政府公正批判解决。例举如下:
    1、与我一样离婚也作了安置。
    ①XXX有住房,私自占了厂办的小车库,又未住人,现在又解决了安置房和商品房(还房)。②XXX离婚后私自住进钢窗车间,后来垮塌后又搬到别的地方住,钢窗车间这个位置用来喂鸡鸭。这次也给他们解决了安置房,又解决了安置费3万元,连喂鸡鸭这间屋也得到同等补助。
    2、XXX占用工厂原来的大食堂,多达1000多千平方米,不仅无偿使用,未经申请属无照经营开麻将馆做生意找钱一二十年,无照经营,未交任何税费,这次反而按30元每平方补偿都不同意。
    3、XXX劳改回来后厂里无房安排,他也是占用办公楼楼梯间生活,这次也一视同仁予以安置。
    4、甚至于在水泥车间作临时工(非本厂职工、非职工家属)的XXX没有条件申请住房,也私占了厂头的房子,这次考虑他不是工厂职工,农村又有住房,虽然没有给他解决安置费,但补偿费解决了五万元。
    5、磷肥车间的XXX,妻子和两个女儿都是农村的,见厂头不少人私自占了房子,他妻子和两个女儿也在厂占了土墙房子,后搬到加油库,因他弟弟是XXX区国土局的,这次给他安排了三套房子。
    二、我符合享受安置房待遇。
   对于现在经信委予以确认了明确表示,符合其条件并给予等级的人员中,有一些并非是我厂工人,也根本没有任何的资格享受相关的待遇,属于对国家财产的危房占有,对此经信委却单单凭借以上人员能够拿出在强占房屋期间缴纳的水电气发票就予以确认,认为以上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给与公住房给与了登记和给每人三万元安置补偿款,对此我深感不解。我厂破产清算,经信委组成破产清算小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厂债权债务申报及其职工住房安置登问题,在经信委予以登记符合公住房条件中的人员有一些并非我厂职工,与我厂也无任何的债务关系,为何给予登记?而我作为厂里老职工为厂里发展贡献了一辈子,而且现在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对于我这样的老职工,经信委却以我拿不出相关水电发票为由拒绝为我登记这是什么样的道理?另外,我无法拿出相关水电发票的原因是什么?不正是我为厂里的利益着想没有对国家公共财产进行强制,对于我没有私自强占的行为现在反而成为了我不能取得公住房的理由了?希望相关领导了解该情况后予以解决。
    三、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居住的房屋让我安享晚年。
    现在我的身体状况因年龄的增大而日渐衰退,每天需要大量的药品维持,每月的退休工资除去生活费外还要缴纳高额的房租,现我已实在无法维系现在的生活了,在此,我希望领导们在看见了我的书面反应后予以解决我住房问题,让我能够安享晚年。
    综上所述,我为厂里奉献了一生,在职时不愿意损害单位利益,而没有像其他人一样对单位公共房屋进行私自抢占,现反而成为了我取得公住房的一种阻碍,因我现在已是在实际情况确实十分具体,万望有关领导在看到该反应后给予解决。
此致
交:
 
                                   申请人:罗永高
                                      2014年12月5日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14年12月05日 21时19分50秒 编辑过][/COLOR][/ALIGN]
2楼:87708814yhcX发布时间:2014-12-8 19:48:29
[em14][em17][em25][em16]好想和大家一起玩啊,
3楼:游客发布时间:2014-12-12 9:10:50
罗永高:
你好,关于你在江津论坛上提出的诉求,我们已收悉。在此以前针对你的诉求,我委和滨江新城指挥部已多次向你解释宣传。你现在没有住房,与企业及区经信委无任何关系,完全是你本人自己造成的。
你本人于1971年6月与胡世兰结婚。大约1987年重庆磷肥厂分给位于磷肥厂厂区内4号楼1—1号成套住房一套,约58㎡。后通过优惠售房,你取得了该房全产权并登记在其名下。2007年,你与胡世兰离婚,你自己将此房过户到胡世兰名下。2011年11月磷肥厂公房拆除调查摸底前夕,未经磷肥厂破产清算组同意,你私自住进磷肥厂区5号楼底层第三间(原磷肥厂招待所),至今吃住在此。
我们认为,你属本人擅自搬入企业的公有住房,本身就具有违规强占行为,完全不具备有公房使用权,因此,绝不能按其它公房住户一样享受搬迁补偿安置待遇。至于你无住房居住,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
4楼:江津之声发布时间:2014-12-15 13:29:48
2009年冻结户口后离婚的  怎么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