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法不法,法官则法"——天平变秤砣
1楼:江津双虎家私发布时间:2013-10-30 8:27:21
[color=darkred]“国法不法 法官则法”——天平变称砣
“法律滥性  正义何在?”
[/color]      法律,是人们心中的一杆天平,是衡量对与错,该与不该的标准,代表着公平公正,为了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稳定而制定。法院,是运用法律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主要部门之一,然而,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忽略证据,是非不分,不了解事实,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9月2日,在江津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例因物业管理费用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此案被告是经营“双虎家私城”的阳光照先生,原告是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6日,被告阳光照先生因经营“双虎家私城”的需要与重庆市山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场租赁协议》,租用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部分区域,山奇地产为汽配综合楼的业主,被告为物业租赁使用人。2010年4月被告和原告就汽配综合楼租用部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月1日,合同中明确提到,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对物业使用中侵害被告权益的行为进行协调处理,原告有义务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提供一致的管理与服务,且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的日常管护。物业管理费用约定5000元/年包干,同时附特约服务:在被告经营范围即双虎家私商场范围的管道、消防设施、管网、电力线路等设施设备,原告应加强维护,保洁,防止漏水、漏电,确保相关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合同中违约责任也清楚说明了如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违反合同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2010年物管费实际履行完毕,2011年,《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仅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口头协商把5000元/年包干制的物管费提高到了8000元/年包干,至2013年1月实际履行完毕。但是在双方履行合约期间,原告即山奇物业和江津区山奇商贸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江津区商贸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2010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6日,山奇商贸城物管费收费标准时0.6元/月平方米。原告提出从2013年2月份开始,被告也按照0.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管费,在此期间,物管公司向被告方收取的物管费用双方并无争议;物管公司也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被告方物管费用变更收取标准。在此之前,原告因为对公共区域设施管护不周,引起严重漏水给被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按照双方签订的管理合同,原告应该承担因漏水造成的被告的全部损失,但被告多次欲与原告协商,无果,故拒绝支付物管费,几来几往双方到了无法协商的地步,原告便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了法院,说被告不履行《江津区商贸城物业服务合同》,从2010年11月开始不缴纳0.6元/月平方米的物管费,至今拖欠了51882.48元,连本带利,要求付清。
       那么法院怎么判决的呢?法院经审查,被告拒缴物管费属实,做出以下判决:第一,被告阳光照支付物业服务费49770元,第二,支付至付清副业服务费止所产生的以物管费为本金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第三,驳回山奇物管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首先,《江津区商贸城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有约束力吗?被告并非物业小区业主,只是涉案物业租赁使用人,山奇地产作为业主从未告知被告《江津区商贸城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内容,被告甚至直至上法庭才知道该合同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所以,《江津区商贸城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是没有约束力的,而且从事实叙述可以知道,阳光照和山奇物业有特约合同,直至2013年1月,物管费用方面都履行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即物管费年包干制,缴费收据的实际费用都可以说明,从这一点来看,起诉状所讲阳光照从2010年11月26日开始未按照0.6元/月平方米缴纳物管费已经失实。
       其次,被告为什么拒缴物管费呢?是因为原告对公共设施管护不善引起漏水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并且拒绝赔偿。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山奇物业有收取物管费的权力,但同时也有做好物管服务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想要行使一定的权利,就应当尽到该尽的义务,山奇物业未尽到合同约定中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且没有按合同约定赔偿,只一味想要行使合同的权利,教人如何心服?难道吃了亏还眼巴巴的把他们擅自做主增加的物管费给送了去?
       在整个过程中,原告山奇物业,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增加物业服务费,有理吗?再者,原告服务不到位 ,因公共区域漏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导致业主造成巨大损失而不遵守合同约定对被告进行补偿,这又有理?最后恶人先告状,还胜诉了,公平公正何在?
      [color=red] 被告认为:江津区人民法院本案经办法官陶小明有失公正。换位思考:如果被告是你陶法官,这样的判决你觉得公平吗?你自己能接受吗?你觉得这样的人民法官还适合坐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工作岗位上吗?
[/color]       从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法官仅凭原告一面之词而并未对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取证便草率的做出判决,这样法院都判决山奇物管胜诉,那么如果所有小区物管都效仿山奇物管,不履行合约义务,服务不到位,公共设施不管护,再不负责点安全隐患不排除,那么谁还敢住小区,物管也形同虚设,甚至不如不设。法院,多么神圣庄严公正的地方,判决如此草率,怎能取信于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平的法律面前,难道对受害者而言是失了先机便失了优势吗?法官渎职,事实不查,是非不分,审判不公,法律精神何在,这样,法律的存在还有意义吗?或者说,不管有理无理,只有得了先机的人才能得到法的“优惠”?
       法律虽然不能约束所有人,但审判公正才能造福于人,只有有理可依,有据可证的公正审判才能信服于人。希望上诉以后,法院能够查明事实,认清是非,做出公平的判决,不要让人们对法律的公正失去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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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的公正
2楼:智慧江津发布时间:2013-10-30 17:58:45
                                       
3楼:游客发布时间:2013-10-30 19:57:00
酒公安,嫖法官,又嫖又赌检察官                  
4楼:qusr229593发布时间:2013-11-1 9:45:15
诶·········现在是个什么样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