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德高房地产到该不该赔付违约金?
1楼:中国人发布时间:2007-8-30 17:15:57
标题: 德高房地产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违约金 
邮件字号: 渝建信箱[2007]275 
发布单位: 江津区政府 
呈批件内容: [color=Red]德高房地产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违约金 [/color]
江津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德高名仕城在2004年与业主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 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江津市德高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5年与业主办理了商品房交付手续后,并没有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中所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而是在2007年的元月才办理好《房地产权证》. 
在2006年8月的时候,所有业主在德高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询问邱德祥经理什么时候办理《房地产权证》,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该怎么赔偿时,邱德祥经理曾说过,会按合同规定赔偿业主. 但是时至今日,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没有向业主赔偿违约金.有业主向开发公司询问违约金之事的时候,开发公司给业主的答复是不赔偿,并且德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事人员态度恶劣,语言相当的不柔和.难道业主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有错吗? 
请问德高房地产开公司,为什么把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推迟两年,既然公司违约,是不是该按照合同办事,向业主们赔偿违约金? 到底业主和开发商所签署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益. 
请问相关部门,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你们该不该过问,该不该管理,如果没有相关部门来管理此事,请问,管理此事的相关部门,你们是拿来做什么的,纳税人的钱难道是白缴的吗?业主们的利益就没有一个相关部门来维护吗? 
办理单位: 江津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杨先生: 
你好! 
你写给重庆市建委关于“重庆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违约金”的信访件已由《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交办单》(渝建信箱[2007]275号)转入我局。我局经过认真的调查了解,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你购买重庆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于2004年7月签定合同,12月交付使用,办证时间应在2005年2月底完成,但实际办好《房地产权证》时间推迟到2007年元月。为此,住户要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违约金。 
根据你与重庆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是双方同意,各自履行合同条款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规定来进行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说明 
江津区国土房管局 
2007年8月20日 
发布时间: 2007-08-29 1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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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区长信箱还是有用哈,大家有事都去发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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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怕麻烦,有事找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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